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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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姻证明样本(最高法院工伤公报案件)
本案摘要如下:原告职工婚姻证明样本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王泉村松业石厂起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因是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第三人李喜波在原告石厂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为工伤。原告提出反驳证据,包括李喜波之前已有的眼病记录、工作记录表、对李学亮和李海木的调查记录等,认为第三人李喜波申请工伤鉴定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03号工伤鉴定书》。被告则提供了包括李喜波的委托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调查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李喜波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第三人李喜波坚持其是在工作期间被石头崩伤右眼。荥阳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