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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大连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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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大连理工大学,英文翻译为Daliann、University、of、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水平为本科以上,办学类型为全国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国家重点大学,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建设。校区按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如下)标准、等级、水平相同。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级大学A类建设大学。
第四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个校区有独立的招生机构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写志愿者时分别填写。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主校区注册地址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9141。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两个校区颁发。
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大连理工大学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事项;成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第八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学校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条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各地学生素质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办学条件,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考虑区域平衡等因素,确定省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收。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办公室)将向社会公布省级专业(类)招生计划。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省级专业(类)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网上学生统一考试的不平衡。大连理工大学成人老学士学位样本大连理工大学成人老学士学位样本
第十二条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档案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于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档案调整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所有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并服从专业调整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批次),省招生办将统一征集志愿者。如果计划在征集志愿者后仍不能完成,剩余计划将被撤回并转移到其他有足够学生的省(批次)。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顺序志愿者”的批次和档案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一批次以上控制分数线,坚持大连理工大学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者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者人数超过学校当地招生计划人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者;当第一志愿者人数少于学校当地招生计划人数时,第二个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考生可以接受。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本科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国家加(降)分政策,分数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本科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国家加(降)分政策,分数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按考生备案成绩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晰”)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在档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科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然后相同,优先录取“外语”、“语文”成绩高的;文史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然后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数学”成绩高的。
第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省考生选修科目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备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学生。
第十九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和普通专业将分别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大学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21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招生事宜。盘锦校区体育训练专业招生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1年体育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主校区的英语[包括英语和翻译]、日语、俄语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申请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果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语考试,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考试。由于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考生应认真报考语言强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相关专业。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的联合课程大多采用全英语教学和评估。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认真申请考试。
第二十四条建筑专业的学习需要有一定的艺术基础。没有艺术基础的考生要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按照强基计划、艺术专业、体育培训专业招生方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推荐外语文学专业的推荐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语文学专业。
第四章,入学登记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主校区微电子学院、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学,学生在大连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其他系(学院)专业的学生在大连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应当按照入学要求进行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入学要求或者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相关专项计划录取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新生,对艺术专业、体育训练专业、高水平体育队等新生进行入学专业复试。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布相关资格身份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学籍,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毕业证书及收、退款
第二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按照辽宁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故退学或者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算剩余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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