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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简介
自考须知
自考制度
自考毕业证样本
成人文凭样本
、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高等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系统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英语考试达到规定成绩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参加研究生考试,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的待遇。系统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英语考试达到规定成绩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参加研究生考试,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学生援助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开展以学术考试为主的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考生应诚实自觉地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因任何原因妨碍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和其他考试地点的秩序。
2.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3.考生在考试前20分钟持相关证件进入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本科考试。交卷的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时,除2B铅笔、书写黑笔、签字笔、尺子、圆规、三角板、橡胶(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除外)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输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得随身携带文字材料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文具、用品等。不得在考场内传递。
6.进入考场后,根据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进行验证。考生收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回答问题。
8.所有的答案都在答案卡上回答,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充,非选择题需要黑笔、签名笔,不得使用其他彩笔或铅笔(除图纸外)回答问题,在试卷上无效。
9.考生应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在答题卡和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考场一定要安静,不要抽烟,不要吵闹,不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要夹带、窥视、抄袭或故意让别人抄袭,不要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11.考生必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轻声提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12.考试结束前要交试卷的考生,必须先将答卷和答题卡扣在桌面上,然后举手提出离开。监考人员允许后,他们不得离开考场。离开后,他们不得呆在考场附近。
13.考试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写作,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将答题卡和答题纸从上到下平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监考人员收到答卷并发出指示后,方可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发放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5.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人员管理、违纪、作弊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并记录在违反诚信考试的电子档案中。
、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对学习的愿望非常强烈,自己的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教育部开始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研究和建立。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1年,主要具有专科、本科等学历水平,符合普通高校学历水平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应当颁发相应的学术证书或者其他学术证书。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及其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采用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式。试题(包括副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 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4年,本科一般为4-5年。
、 每门课程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进行一次性考试。通过课程考试的,应当颁发单科证书,并按照规定计算学分。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可以参加下一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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