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与管理(重庆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摘要:该文章介绍了乡镇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知识,包括国家加快城市化进程中人才短缺的专业——乡镇建设管理专业的开设、就业前景、主要职业能力和工作内容等。文章还列举了几个省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包括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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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镇建设管理就业方向及前景

本专业培养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掌握乡镇规划、工程设计建设、乡镇建设管理基础知识,具有乡镇规划、工程建设、乡镇建设管理能力,从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与管理(重庆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乡镇建设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主要从事村镇规划设计、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基层建设企业。

乡镇建设管理专业的就业前景如何?

该专业是国家加快城市化进程中人才短缺的专业。学生毕业时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建设管理和中小型民用建筑设计能力,工作适应性强。

乡镇建设管理专业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创新创业的能力;

2。有能力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问题;

3。掌握乡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知识;

4。掌握乡镇工程规划管理知识。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镇、集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土地、住房管理、卫生、农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村镇建设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区域和重要区域的原则。

乡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第五条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期为10至20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郊区交界处、水源保护区、景区、铁路干线、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等需要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外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外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村民会议讨论批准,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

乡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乡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建房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乡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使用原宅基地、村内未使用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第十一条。

按以下程序办理城市规划区外建设企业:

(一)持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点选址;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3)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二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建设:

(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三条。

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建房时,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指定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规划的要求,确定土地使用的位置和范围,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宅基地、村内未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使用原宅基地、村内未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建设、临时建设手续。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城乡发展,改善乡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村庄。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镇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和管理本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土地、房地产、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坚持“统筹城乡、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节能节地、综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第二章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五条。

乡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体系规划为基础,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发展,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适应产业规划、人口规模和土地利用规模,符合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地方特色丰富的要求。第六条。

乡镇总体规划应确定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布局,明确生态、环境、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满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的要求,由于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禁止建设区域,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或重点地区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根据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安排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土地布局。

根据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安排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土地布局。村庄不得布局工业,现有工业应逐步集中在镇以上工业区。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城、新城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纳入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第九条制定乡镇规划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委托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派出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为实施乡镇规划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

在编制乡镇规划之前,编制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乡镇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第十条。

编制的村镇规划符合规划编制年度规划要求,纳入村镇建设年度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贴。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项目的建设进度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全面平衡各区、县、镇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

区县制定本区域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后,应当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村规划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营。

乡镇道路、供水(含农改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乡镇建筑设计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节约资源的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第十六条

以征地拆迁、土地储备、旧城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建制镇以外的其他集镇、村的住宅建设中,实行住宅集中区建设与当地改造相结合的建设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开展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外。

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从其规定出发。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并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乡镇规划建设应以现有乡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利用、综合规划、正确指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鼓励科学研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第二章制定村镇规划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七条。

乡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河流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乡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全面部署乡镇建设;

(二)处理近期建设与愿景发展、改造与新建建设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适应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住宅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集中到工业区,并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公害,加强绿化、村容、环境卫生建设。

地处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地处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是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局规划及相应建设的总体部署,规划期为15至20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镇行政区域的分布、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第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镇和集体建设。规划期为近期三至五年,长期为十五至二十年。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用地规模、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项目和重点区域建设的具体安排。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主要安排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和生产配套设施。

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需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搬迁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搬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乡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乡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局部调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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