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用户都在寻找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的答案。今天,文凭样本网总结了几个答案给大家解释!97%的新客户认为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知识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值得一读!
浙江省社会保障局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如何?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范围。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四章养老保险金支付。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应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七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民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坚持积极稳定的政策。继1993年5月发布《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最近发布了《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号〉《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颁布〔1995〕4)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实施对象、支付形式、集体补贴标准、减免税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全理顺了工作关系,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同时,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差异化待遇,重点关注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他工资收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区别对待、易后难的措施,重点关注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他工资收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浙江省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通知转发给您。希望有条件地区学习借鉴自己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5〕4号1995年1月8日。
丽水地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单位: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已于1993年5月发布实施,现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发给您,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倡导家庭保障,结合社区支持,国家给予政策支持。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倡导家庭保障,结合社区支持,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进,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农村的储蓄积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部分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仍保持现状,不再扩大范围,未来逐步过渡。实行综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继续试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完善。
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我保障、自助互助、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为本省非城镇户口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农民工、商人、兵役人员应当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农民工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保险年龄以劳动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至60岁,也可以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八条农村(不含乡镇企业)各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支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为6、8、10、12、14、16、18、20元,一般采用年缴方式,当年12月15日前缴纳。缴费等级的选择和集体补贴的比例由被保险人和所在村根据经济状况确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一次性或者多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一次性或多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的集体补贴。
集体补贴以乡镇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和特困户的集体补贴可以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乡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10-1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个人和集体可以根据收入的增减,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缴费等级和补贴标准。
当被保险人因灾害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养老保险费时,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支付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可以补缴停缴部分。
服刑者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的,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迁往其他地方或者招聘、晋升、入学的,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包括已缴纳的保险费)转移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以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日收取养老保险费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应当按照累计缴费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的死者,其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不能确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活着的,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
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60岁以下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应当按照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总额返还。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重病或者家庭重大变更不能承担所需费用的,由被保险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款。贷款从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贷款从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或者偿还。违者不得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账,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费;乡镇设立账户;村或企业设立详细账户,按人账户备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项账户和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按期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不得直接投资,不得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不超过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用于以下管理机构的工资、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采购费、维修费、培训费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征收所得税。其中,下一年必须结转管理服务费余并相应降低下一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村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理人。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是的,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并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
以单位购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12%;
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每月工资6000元,所需缴纳的保费为:
60002%的医疗保险=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450。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个人总额为:870元,单位总额为:1650元。
计算数据可能与实际数据不同,但计算方法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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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1.16岁以上(不含学生);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等组成。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可自由选择;2。集体补贴标准: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3。政府补贴:政府需要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4。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支付、集体补贴、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对被保险人的支付,地方政府对被保险人的支付补贴全部记录在个人账户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结合社会规划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无雇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分别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总体规划基金和个人账户中。
第十三条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为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政府将给予补贴。
浙江农村基本养老金是多少?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1%=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金额÷计发月数。退休后公务员的退休费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计算。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申请退休工资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1。正常退休: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50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8年以上,地下、高低温工种9年以上,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种10年以上,男性55岁以上,女干部50岁以上,女工45岁以上。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岁,女满45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退休工资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下同)。
1。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申请基本养老金。
2。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1、2个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本省户籍的,不得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用基础和费率继续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前。
法律依据: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农村养老保险是什么?
根据相关信息,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农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型农村保险,是农村居民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匹配。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加新农村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等级。具体信息可关注网站,获取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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