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章总则
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管理,进一步完善毕业考试和毕业证书颁发,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自学考试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毕业申请
第二条毕业申请条件
所有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毕业证书:
1.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试、转考手续办理完整,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还应当持有国家认可的国家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毕业申请时间和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4、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周末)
2.毕业申请地点:开设社会考试专业的考生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毕业;试点专业和衔接考试专业考生由考试机构办理毕业申请。
3.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
第四条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毕业时,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籍簿、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2.课程证书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经批准的免考申请表、转考证明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鉴定表》。其中,《毕业生申请表》来自“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厅→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毕业生鉴定表》→自学考试→综合信息→资料下载→下载表格,并按表格说明填写相关内容。
4.本科毕业生除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外,还必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如果本科毕业生的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与现有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也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交更正申请。
第三章受理毕业申请
第五条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和考试机构的自学考试办公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考生的毕业申请,并审查考生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本科专业要求检查专科原学历证书原件,经办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字。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应提前通知并退还考生。
第四章毕业注册
第六条各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在受理毕业申请的同时进行毕业登记。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在毕业注册时必须与考生信息总库中的信息一致。通过“毕业考试”系统中的“毕业注册”模块打印“单个注册核对单”,考生当场校对相关信息,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考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但电脑无法显示或者确需更正的,自考办应当手动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登记表》。
第八条考生身份证号从15升至18,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检查,并通过修改“自学考试考试管理系统”,向省教育考试机构提交相关信息。
第九条考生为军人的,应当取得军人证前6名加8名出生日期加4名“0”(如:******198205010000)。
第五章毕业考试
第十条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者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一条各审计单位应当选拔责任心强、自学考试专职人员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
1.审核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是否合格、完整。
2.审查所选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是否与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3.审查更换英语课程的学分是否与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4.审核合格课程的电子档案是否完整,笔迹是否一致。
5.检查考生是否有违纪记录,是否必须推迟毕业。
6.检查本科毕业生原大专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自学考试办公室或者考试机构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1-4款对每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毕业考试”系统中输入预毕业生数据。根据系统中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增加或删除课程,确保预毕业生课程数据库完整、准确(本科专业需要在系统“免费公证录入”模块中输入我省自学毕业证书信息)。
初审结束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通过初审的毕业材料。毕业材料包括:“毕业考试”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毕业生简表》、《毕业生统计简表》、《毕业生姓名更正登记表》;本科毕业生原大专学历证明材料(按毕业生简表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各主考院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1-5款的要求,对其所属毕业生进行审查。复审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毕业考试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省教育考试院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所有毕业生进行终审。最终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机构将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未通过最终考试的,省教育考试机构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或考试机构,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或考试机构通知考生。
第六章毕业证书的验印和颁发
第十六条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应当按照《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印制。
第十七条自学考试办公室或者考试办公室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包括以下材料:①发送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或者损坏的,不得补发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以补发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与毕业生登记表相同。
需要办理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的毕业生,必须持报纸、有效身份证到福建省教育考试机构办理市级以上报纸登记声明无效后的手续。
第七章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可以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看。毕业生电子注册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术认证系统进行学术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颁发学术认证证书。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参加毕业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登记、考试、印章检查工作,对考生负责,对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严肃处理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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