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写;英文名称为ChinaForeignAffairs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外交学院是国家公立、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小型、高水平、独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外交学院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之列。
第四条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等教育园南三街5号院。
第五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各级本科、硕士、博士、国际学生等高级专业人才。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科招生委员会的章程和有关政策,审议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外交学院招生办是本科招生的日常办事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省(区、市)考生人数、学生素质等因素,制定省、专业本科招生计划,学校没有预留计划。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的招生计划和申请要求。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外交学院是提前批次录取的院校。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我校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我校从高到低录取了一批本科以上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区、市),我校在当地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选择最佳录取。原则上,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按本条所列录取分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我校在实施提前批次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实施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以按照当地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只考虑实际高考总分;实际高考总分相同的,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如无政策加分,比较外语笔试成绩、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口语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确定录取专业时,按实际高考总分排队,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各专业之间没有志愿者水平差异;如果填报的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服从调整者,我校将根据分数调整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者,不服从调整者的,将退出档案。
第十四条在省(区、市)实施预批志愿者的情况下,第一志愿者候选人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根据实际高考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仍然不足的,应当征集志愿者录取。省(区、市)实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我校将征集志愿录取。经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上述形式未完成的剩余招生计划将转移到其他学生素质较好的省(区、市)。
第十五条所有申请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语考试(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语考试的省份除外),口语考试成绩合格(含)以上的,方可录取。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我校暂时不要求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高考外语口试。
第十六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招生工作,按照有关省(区、市)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必须符合省(区、市)公布的各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十七条除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言专业外,我校非语言专业不限于外语。但是,我校非语言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例大。有些专业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考生请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八条本科外语学生、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手册执行。
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事宜。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的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工作的特殊需要),妨碍发音、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得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对新生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文件,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900元/生。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当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国家调整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综合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单一奖学金和冠名奖学金。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在校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贴或勤工俭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学校过去对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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