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大学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德才兼备、领导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58
第五条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珠海市(珠海校区)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七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八条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孙中山先生亲自创办了中山大学。2001年,原中山大学与原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成现中山大学。2001年,原中山大学与原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成了现有的中山大学。学校的战略目标是建设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世界级大学,具有各自的特点、综合发展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第九条颁发学位证书: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山大学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山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本科招生,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我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发挥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在各省(区、市)设立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省级专业招生计划、选修科目等要求,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我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录取等问题。
第十六条我校以统一代码(10558)招生。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学生情况确定备案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档案一般在招生计划数量的105%以内;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档案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整的情况下,已报考我校的考生不予退档。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没有专业志愿水平差。
第十八条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政策奖励分数,但累计分数不得超过20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分数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院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的考生。对于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成绩差录取规则,成绩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2分、第三志愿减3分、第四志愿减4分、第五志愿减5分、第六志愿减6分、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根据考生成绩转入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医学类只录取有此类志愿者的考生。护理专业提前批准或单独代码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在非平行备案省份第一志愿学生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者,必须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平行备案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应当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并分配给学生充足的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按照各省招办要求确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招生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外语;除外语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招生的基本依据是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入学注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类别的招生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班学生的招生,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省(区、市)档案分数线以下40分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选拔。
第二十六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应当按照教育部、省的规定,实行单报志愿、单批、单划线。原则上,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农村学生)、推荐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武警国防生招生按照《中山大学2016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香港、澳门、台湾海外华人联合招生、澳门推荐学生、澳门单一招生、香港单一招生、香港免试学生、台湾推荐学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我校按照学科类别招收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的专业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训专业。
第三十三条我校目前有三个校区,各招生专业的报名地点和后续培训地点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我校招生办。
第三十四条学生住宿费和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山大学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领导小组于4月7日批准,适用于2016年中山大学本科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大钟楼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
http://admission.s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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