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在河北学习两年半,高考报名表在贵州写了三年
根据行政命令中的信息,王某某于2018年6月获得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并于当年7月被复旦大学录取。学习一年后,复旦大学于2019年9月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学院的来信,通知王于2014年9月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9月,他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一中录取,并进行了学籍登记。然而,他没有连续三年在贵州省学习,实际上是在河北衡水一中学学习。在高考报名资格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非法取得贵州省高考资格。建议复旦大学取消王的学籍。
根据裁定,复旦大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王在贵州省2018年招生考试登记表“简历”栏填写“201508-201806贵阳观山湖区第一高中”,考生签名不是自己写的。据此,复旦大学认定,王某在高考登记表中没有如实填写“简历”栏和“考生签名”栏。根据《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听取王某的陈述和辩护后,复旦大学校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取消王某的复旦大学学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奖励或处罚。因此,复旦大学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是法律授权的。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王某的受教育权,属于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法院驳回了取消学籍的法律证据和法律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对王的户籍状况、学籍、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实际就读衡水一中、王高考报名表中未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考生签名处未签字等客观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的“在综合质量评价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
上海高等法院认为,高考登记表是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书面申请。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考登记表标明“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承诺参加高考”,并由考生签字。因此,高考登记表属于高考申请材料。根据复旦大学签名笔迹鉴定意见和王的微信聊天记录,王的高考登记表不是他自己的签名,但王知道并确认了登记表的内容,登记表的“简历”栏没有如实填写王的实际高中学习经验,信息不真实,不符合王诚信高考的承诺。
王的户籍状态属于贵州省外来人员子女的情形,应当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子女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名参加高考。“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有贵州永久户籍”“考生在贵州高中三年”和“贵州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可以在贵州高考注册条件,不符合考生的要求,户籍已迁入贵州省,可以迁回原高考注册,也可以申请第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因此,王某某是否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验,将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考试成绩。因此,王某某是否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验,将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考试成绩。
上海高等法院认为,复旦大学认定王的行为构成了“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况,并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条例》作出了取消学籍的决定。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来信后,通过相关调查核实、听取王的陈述和辩护、提前审查合法性、校长办公会的研究决定等程序,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并送达王本人。这个程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王某被起诉取消学籍的原因在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对王某非法取得贵州省高考资格的审查结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了《贵州省外来人员子女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复旦大学以此作为王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上海高等法院驳回了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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