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宜宾学院颁发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实施,接受招生工作中的相关报告,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计划、学校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报四川省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上级的规定制定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由集体研究决定,安排在学生数量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男女比例要求: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一条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分数优先原则(无专业级差)。
2.录取专业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在同等情况下选择最佳录取。
第十二条艺术体育专业录取规则
1、专业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只有专业和文化成绩在省级控制线上的考生才能被录取,最好被录取。
2.美术专业(按专业类别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4.音乐表演专业限招:声乐招收国家、美声考生,器乐招收钢琴、竹笛、手风琴、古筝、小提琴、二胡考生。
5.体育(含本科、专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6.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语言要求:英语和日语专业仅限于英语和口语合格的考生。其他专业的外语语种无限。
第十四条考生的身体状况应当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及其他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按照四川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形成了以奖励、帮助、贷款、勤奋、补贴为主的完整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政策及程序见宜宾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网站:
http://xsgzc.yibinu.edu.cn/。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如下:
4、Email: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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