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好的,以下是该文章的摘要:

本文介绍了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防火规定。内容包括:临时用房及设施的防火间距、临时消防车道、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以及防火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技术方案。施工过程中需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摘要字数控制在要求之内。

  一、场内临时道路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纳入以下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1、施工现场出入口、围墙、围墙;

  二、场内临时道路;

  3.敷设或架设给水管网或管道及配电线路的方向和高度;

  4.办公室、宿舍、发电机房、配电室、可燃材料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所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应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得少于2个。

  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应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得少于2个。当只能设置一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形道路,以满足消防车的通行。

  二、防火间距

  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储存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

  1.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其他临时房屋、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m。

  1.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房屋和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3.2.2.办公室、宿舍成组布置时,可适当降低防火间距,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房屋数量不得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降低到3m。

  注:1.临时房屋和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房屋外墙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外墙的最小距离计算。临时房屋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计算。

  注:1.临时房屋和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房屋外墙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外墙的最小距离计算。临时房屋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计算。

  2.两栋临时房屋相邻较高一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根据同等火灾危险的临时房屋和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房屋、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得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符合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不得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临时消防车道应为环形车道,如果环形车道设置困难,消防车道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m;

  2.3.消防车行驶路线指示标志应设置在临时消防车道右侧;

  2.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的交通压力和工作荷载。

  3.下列建筑物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按要求设置回车场外,还应按要求设置符合第四条要求的临时消防救援场所:

  3.1.建筑高度大于24m在建工程;

  3.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超过30000m2在建工程;

  3.3超过10栋,临时房屋分组布置。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4.在建工程装修阶段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4.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临时用房场地长边一侧和在建工程长边一侧;

  4.现场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运行要求,不得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离不得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四、建筑防火

  4.1一般规定

  4.1.临时房屋及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四、建筑防火

  4.1一般规定

  4.1.临时房屋及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临时房屋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来确定。

  4.1.3在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施工高度、施工规模和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

  确定情况。

  4.二是临时房屋防火

  4.2.宿舍、办公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层m2;

  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层m2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从房间疏散门到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得大于25个m;

  用房单面布置时,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1.0米;双面布置房屋时,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1.5m;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得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个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得大于15m,门的净宽度不得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0个m2时,门的净宽度不得小于1.2m;

  8隔墙应从地面基层隔断到顶板基层底面。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厨房操作室、锅炉房、可燃材料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为1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层m2;

  可燃材料仓库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个m2,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个m2;

  从4个房间的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门的净宽度不得小于0.8m。

  4.2.其它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宿舍、办公室不得与厨房操作室、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相结合;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口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房屋的一楼,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打开。

  4.三、在建工程防火

  4.3.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不燃材料施工,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采用在建工程施工后的水平结构和楼梯。

  4.3.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净宽不小于1.5m;临时疏散通道采用在建工程施工后的水平结构和楼梯,其净宽不小于1.0m;设置在脚手架上的疏散梯和临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得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坡度大于250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步行或设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使用梯子,确需使用梯子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如果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则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防护栏杆;

  脚手架上设置临时疏散通道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现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建设区不得经营、使用、居住;非建设区继续经营、使用、居住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之间不开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0h不燃烧体隔墙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实施日常值班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消防安全应配备专人值班,发生火灾应立即处理;

  4施工单位应当向居民和用户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疏散演练应同时组织;

  5外脚手架搭设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和消防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得超过建筑立面周长的一半。

  4.3.4.外脚手架和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或不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和支模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高层建筑;

  二是现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安全防护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安全防护网;

  现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安全防护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安全防护网;

  现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五、临时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施工同步设置。临时消防设施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得超过3层。

  5.1.3.施工现场的永久性消防设施可作为临时消防设施使用。当永久性消防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加临时消防设施,并符合本规范第五条.2~5.四节有关规定。

  5.1.4施工现场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连接到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总断路器的上端,并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地下工程施工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

  5.1.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储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应设置醒目标志。

  5.2灭火器

  5.2.灭火器应配置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下列场所: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储存、加工和使用可燃材料的场所;

  4厨房操作室、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房、办公室、宿舍等临时房间;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地方。

  5.2.2.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每个地方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5.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施工现场或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可用于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冷冻季节和最低水位,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临时消防用水量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临时房屋和在建项目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同时确定一次。

  5.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供水系统。施工现场为市政消火栓15m当保护范围内和市政消火栓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要求时,不得设置临时室外消防供水系统。

  5.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得小于表5.3.5的规定:

  5.3.6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得小于表5.3.6的规定:

  5.3.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给水管网应布置为环形;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房屋、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临时房屋、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线不得小于5m;

  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120m;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得大于150m。

  5.3.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者单体体积超过300000m在建工程中,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者单体体积超过300000m在建工程中,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得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9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方便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得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消防竖管应设置为环形;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和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确定,不得小于DN100。

  5.3.在建工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3.11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泵接头。消防泵接头应设置在室外方便消防车取水的地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取水口的距离应为15~40m。

  5.3.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各结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和消防软管接口,并满足以下要求:

  1消火栓接口和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操作方便的部位;

  截止阀应设置在消火栓接口的前端;

  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之间的距离,多层建筑不超过50层m,高层建筑不超过30层m。

  5.3.消防水枪、水带、软管应设置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成后的每层楼梯上,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

  5.3.消防水枪、水带、软管应设置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成后的每层楼梯上,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

  5.3.14高度超过100m临时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应在适当的楼层增加。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得超过100m。

  5.3.1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的水柱长度不小于10m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得少于2台,并相互备用;消火栓泵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储水池。临时储水池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地方,其有效体积不得小于施工现场火灾持续时间内一次性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的生产和生活给水系统相结合,但应设置将生产和生活用水转化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应急阀不得超过2个,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3.严寒地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5.4应急照明

  5.4.施工现场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自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m在建工程室内疏散通道;

  其他地方在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

  5.4.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明不得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明的90%,疏散通道的照明值不得小于0.5lx。

  5.4.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选用自备电源应急照明灯,自备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60min。

  六、防火管理

  6.1一般规定

  6.1.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分包商应当对总承包商负责,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并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6.1.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规模和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在施工现场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施工作业和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可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三是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1.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修改和改进。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识别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配备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

  4临时消防设施及消防警示标志布置图。

  6.1.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和各级人员的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报警处理程序及通信联系方式;

  扑灭初始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应急疏散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技术方案、消防及应急疏散方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3.扑灭初始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披露消防安全技术。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和临时消防设施;

  3.初始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6.1.9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实施可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2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火、电、气是否有违法操作,电、气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1.10施工单位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定期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1.10施工单位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定期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1.11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6.2.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2.在建工程中使用的保温、防水、装饰、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制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应存放在仓库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单堆体积不得超过500个m3.堆与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m,并覆盖不燃或不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在专用仓库,仓库通风良好,严禁设置明火标志。

  6.2.3在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明火,避免静电。

  6.2.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理。

  6.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3.1.施工现场火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作业应当办理消防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签发人收到消防申请后,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消防措施的实施,方可签发消防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材料;不燃材料用于覆盖或隔离作业现场及其附近不能移除的可燃材料;

  4.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应安排动火作业。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后确需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设备,并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控。每个动火作业点应设置监护人;

  风力超过75级(含5级)时,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应停止,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玻璃措施;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厨房操作室炉灶使用完毕后,应熄灭炉火,油烟机和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供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要求;

  电线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线,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应及时更换损坏、烧焦的插座和插头;

  电气设备应与可燃、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5.漏电保护器和过载保护器应设置在配电屏幕上的每个电路上。距离配电屏幕2m可燃物不得堆放在范围内,5m可能产生更多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区不应设置在范围内;

  6.高热灯不应用于可燃材料仓库,防爆灯应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普通灯与易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0mm。

  8电气设备不得超载或故障使用;

  9禁止擅自改造现场供电设施;

  10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维护应定期检查。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以下要求:

  气瓶运输、储存、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将乙炔瓶水平放置;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离火源不小于10m,并应采取措施避免高温和暴露;

  4)燃气储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仓库通风良好;空瓶与实瓶同库存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小于1.5m;

  使用4个气瓶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瓶阀、减压器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敲击瓶阀,严禁拧紧减压器的调节螺钉;

  4)氧气瓶中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得小于0.1MPa;

  5)气瓶使用后,应及时归库。

  6.四是其他施工管理

  6.4.应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6.四是其他施工管理

  6.4.应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6.4.2.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

  6.4.3.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移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6.4.4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

  6.4.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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