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信息,深圳市凤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因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资质证书而受到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销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经调查,2021年8月16日,该企业涉嫌变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资质证书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5月,企业明知公司不符合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施工资质的条件,仍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施工资质证书,并在申请后销毁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蔡雄文、蔡英泽、蔡东、张金龙、张金龙提交的情况说明、深圳丰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施工资质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编号:44B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019240013)。
上述行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构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申请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材料。2021年10月1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企业,告知拟作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辩护、听证等权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或辩护,未申请听证。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销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督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收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伪造、变造、销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影响较小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11月1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对变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销毁,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从中获得违法所得的,对企业进行处罚:吊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编号:44B2019240013年罚款8万元。
根据企业搜索网站搜索信息,深圳市凤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1988万元,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松和社区东环路108号油松科技大厦B楼9层911-913号,法定代表人为蔡英泽。业务范围包括一般业务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基础基础工程设计施工、清洁服务、机械租赁、水利工程设备、市政工程设备、环保设备研发、销售、上门安装。业务范围包括一般业务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基础基础工程设计施工、清洁服务、机械租赁、水利工程设备、市政工程设备、环保设备研发、销售、上门安装。许可经营项目为:体育场设施建设、土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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