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伟(化名)是某大学艺术学院的学生。大二第二学期,小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时,提前准备了小复印件,并将其带入考场。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小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之后,学校给小伟留校一年的处罚,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肖伟认为,虽然他携带了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但他在考试中没有抄袭。学校没有给自己机会陈述和辩护,也没有给自己送达处罚决定。这种惩罚会导致他毕业时无法获得学位证书,这对他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小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命令学校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伟所在大学对小伟的成绩和留校检查处罚决定是学校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管理其内部事项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因此,对小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中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诉讼的,以事业单位为被告。因此,只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下,高校才能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法律法规授权高校的行政管理往往局限于学生最基本的教育权利,如招生、颁发学术和学术证书。例如,中国的《教育法》明确授权高校颁发学术证书或其他学术证书。
高校作为集教育、科研为一体的组织,除招生、颁发学术、学历证书外,还具有内部管理职责。中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行使按照章程独立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管理学生身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各高校可以根据学校的情况制定章程,决定对学生的奖惩制度。因此,各种决定属于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决定留在学校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而不是法律、法规和其他部门规章授权的行政职能。小伟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如果他不接受学校的决定,他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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