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经理资格申请考核条件”,不选择“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学家资格申请考核条件”。
具体细节如下: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请及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支持我省经济优质发展的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学家的资格考核与岗位聘任分开。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学家的资格考核与岗位聘任分开。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号)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
(四)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效期内。
第六条学历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学家职称或相关职务(执业)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学家职责相关的工作至少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大学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学家职称或相关职位(执行)资格后,从事经济学家职责至少5年。
(三)具有大专学历,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务(执)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需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
具有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和年限。
(5)具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取得经济学家或相关职位(执业)资格一年以上,并通过业务考试。
第三章审查条件
第七条业务工作能力和经验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实践。
(2)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和技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助理经济学家、经济学家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员工合理合规地开展工作,促进单位和部门经济管理工作的有序合规发展。
(3)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和实践研究,能够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创新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四)业务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总结、组织协调管理能力,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2年以上,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部级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专题调研报告。
4、开拓能力强,经济管理创新,或在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方面取得良好成果。
5、主持或参与起草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制定、重大成果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至(十四)三项(省辖市以上经济从业人员)或者二项(县级以下经济从业人员)以上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经济工作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7名)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前5名)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2项以上。
(3)主持企业经营管理3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款、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稳步增长。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外投融资、企业重组、并购重组、管理创新等大中型企业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5)在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主持或主要完成某一领域或特殊工作,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或指导省级以上两家龙头企业,创新产业化管理组织形式,得到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认可。或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验收。
(8)指导2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3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实体,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个省、2个省、市(部门)重点项目和重点项目,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良好经济效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或指导农民合作社3个以上,至少2个认定为省、市示范社。
(10)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两项区域、行业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部、市(厅)级经济领域相关科研项目和专项调查研究报告,由有关部门采用。或者由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者两篇以上的专业发展计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计划、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12)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位(执行)资格,主持完成5份以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报告,或完成1份国家或2份省级重点重点项目或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由有关部门完成,业绩突出。长期在县级以下基层工作年以上,参与扶贫、农村振兴、村工作5年以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
(13)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工作1(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门)级行业研究活动(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在国家中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篇;或在省(部门)级以上报纸、学术期刊、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或相关专业3篇。或者编制并公开出版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我写了3万字。
(14)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荣获县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不含单一表彰)、学术技术领导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下的“相关职业(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聘为经济学家的职业(执业)资格。
第十条本条件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本条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文(译)必须是现任或同级以来取得的,并为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概念的,所有数量级以上或以下的都包括本数量级。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负责项目研究、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具体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必须在项目任务书或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排名前五。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报告、建议必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的部门(单位)评估意见,个人排名必须在前五名,使用必须提交有关单位的证书。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交原件。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和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和效益,必须提交省辖市以上单位的鉴定意见和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上缴税款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业或翻译,不包括科普、手册、增刊、特刊、特刊、论文汇编等。
第十六条县级以下经济工作人员适用科研项目、专项研究报告、重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指导龙头企业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可县级有关成果。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请评定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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