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
根据草案,如果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习期间和学位申请、同行评审和辩护过程中存在学术不当行为,学位评估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取得学位的,在取得学位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严重抄袭、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3.学习期间有其他不应授予学位的违法行为。
在决定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之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辩护。
在决定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之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辩护。
草案还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对不接受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上诉。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授予学位的单位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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