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审查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监督和上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最佳录取。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律检查监督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理工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845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06
东风路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邮政编码:510090
龙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迎龙路161号;邮政编码:510520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广路钟三路段11号;邮政编码:511495
揭阳校区:广东省揭阳市粤东新城大学路;邮政编码:515200
第六条办学水平: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主管单位
第十条毕(结)业认证:取得我校学籍,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结)业要求的,应当颁发广东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退学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颁发毕业证书或者现实学习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落实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招生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作为监督员出席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上诉和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批次:1.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2.在广东省以外的生源省(区、市),普通文科、理科的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一批【高考改革试点的生源省(区、市)的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艺术的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的规定执行。3.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的录取批次,按照教育部和学生省(区、市)的规定执行。4.如有录取批次调整,以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率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调节学生素质,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七条学校本科国际班相关专业经广东省教育部批准备案,是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知名大学合作的国际人才联合培训项目,具体培训模式和学习费用请查看本科招生网站,通过(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或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单独编班。
第十八条揭阳校区相关专业通过(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分别招收高校专业组(或分别代码),分别编课。
第十八条揭阳校区相关专业通过(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分别招收高校专业组(或分别代码),分别编课。
第十九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试点资格的大学,分配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等项目。详见《2022年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础,综合衡量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选择最佳录取。
第二十一条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含艺术类、表演类等)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申请本专科院校和专业的三门普通高中学术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术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包括高考总分。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平行志愿申请的省(区、市),学校可以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申请规则和学生来源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计划和调整比例。
第二十四条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者和学校录取原则选择最佳录取。
第二十五条普通(历史、物理)专业分级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规则,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首先安排排排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者,如果专业数量满,然后逐一检查学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者。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已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当考生总分相同,没有相应的排名时,比较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历史)考生依次对语文、数学、外语进行比较;理科(物理)考生依次对数学、外语、语文进行比较。在实施新高考计划的省(区、市),当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时,同时录取。
第二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分级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与报考其他艺术专业的考生分别排名录取。
1.省(区、市)相关专业采用省统一考试(或校级联考)考试方式,按平行志愿艺术计划1:1备案:备案考生,在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达到学生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备案分数由高到低到各专业。考生成绩相同时,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广东省备案成绩为综合分,其他省备案成绩的计算办法按照各省录取文件的规定执行。
2.省(区、市)相关统一考试专业1:1以上;学校考试专业: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市)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0.3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生源所在省(区、市)对招生条件有最新规定的,按照省(区、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考生填写的所有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调转入同一院校专业组,计划有空缺,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整的,应当退出。
第二十八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应当认真申请考试。学校外语文学(含英语、翻译、商务英语)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九条建筑、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必须进行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的,将参照学校当年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线、高考成绩和填报学校的专业志愿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项目和分数,应当执行相关加分或者照顾录取政策。加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学业水平成绩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施新高考计划的省(区、市)的选拔要求按照公布的选拔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计划和有关措施执行。
第三十二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执行相关规定。残疾考生如能自理,符合报考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将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对新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应当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应当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学籍。
按照广东省招生办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审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立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奖励、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监督和申诉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适用于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授权的广东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作者】姚玉敏
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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