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的过程是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是要求离婚男女,拿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填写后,工作人员审查相关问题,审查将办理离婚证。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是什么?
离婚登记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程序: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双方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必须在审查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发现双方或者一方无行为能力的,不予登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真的是双方自愿的。包括一方或第三方是否因偶尔的争执、愤怒、欺骗或胁迫他人而获得的表面同意;双方是否为了避免法律或政策而虚假离婚。
(3)是否妥善处理了孩子的问题。包括哪一方抚养子女;抚养费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支付方式是否合适;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是否妥善处理了财产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是否与个人财产纠缠不清;共同生活债务是否已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的生活确实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援助达成协议,支付方式是否合适。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才能颁发离婚证书,收回结婚证书,作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发现离婚不是双方自愿的,或者子女与财产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得办理离婚登记,并通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男女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如果只看离婚过程,就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必须协议离婚整个过程非常简单方便,也节省时间,不会花太多财力,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整个过程几乎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诉讼离婚过程更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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