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体育单招和高水平运动队所需的运动员等级证书?你需要参加哪些比赛才能申请?
一、运动等级的划分
在中国,运动等级一般分为五个技术等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和青少年运动员。在五个运动技术水平中,运动员是国家体育委员会授予的最高称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委员会、国家体育委员会直属体育院校、各系统中央体育协会授予一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体育院校、各系统中央体育协会批准授予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上,还将有国际运动员水平,获得男女运动员前三名(不同项目)。
二、如何申请运动员等级证书?
根据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申请人意见》栏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运动员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一次性向审计部门汇总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机构?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并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国际运动员和运动员的审计部门为国家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计部门,一般为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申请国际运动员和运动员的,应当先向申请人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有关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运动员和运动员审核表》,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军事五项国际运动员和运动员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第二十二条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成符合条件的申请:
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者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的结果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成绩时间为准。
四、证书办理手续
1.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应按下列要求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并向其所属单位申请,并报相应体育局批准。
(1)国际级运动员、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四张;
(2)一级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
(3)二级以下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一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2.在市属学校和队伍训练的运动员必须由主训教练领取申请表,经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办理。其他人员凭相关比赛资料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后,办理申请手续。其他人员凭相关比赛资料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后,办理申请手续。
3.各单位运动员必须在比赛当年内申请技术等级称号。逾期或手续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4.市体育局收到申请表后,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机关颁发证书和证书。当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相同的技术等级称号时,只颁发一套证书和证书;获得两个以上不同技术等级称号的,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颁发证书和证书(均收取10元)。所获得的技术等级称号和成绩均在证书中注册。
参加下列比赛的,可直接录用二级运动员:
1.各队运动员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
2.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和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30%。
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全队50%。
4.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各队前两名运动员的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全队50%。
一级运动员申请名额: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数量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30%。
(2)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
(4)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和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名和第二名不超过全队30%,第三名和第四名不超过全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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