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奖励分数
按照省教育厅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要求,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加分的通知》(冀政侨)〔2016〕1)《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雄、因公牺牲残疾警察子女教育优惠待遇的通知》(河北省公安厅)〔2018〕97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通知》(冀应急管理厅)〔2019〕30号)等有关国家和省级政策法规,2020年中考护理奖励分数如下:
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死亡的军人子女。
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困难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士兵子女,飞行、潜艇、航空航天、核等高风险、高危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工作3年以上)的士兵子女,以及在该地区和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士兵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数”(“录取分数”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国家确定的一、二级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三级岛屿部队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子女,有子女后连续在该地区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按照中考“录取分数”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申请普通高中,按10分加分照顾录取。
公安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公安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照顾10分。
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河北省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及相应办法执行。高中入学考试按“录取分数”(“录取分数”为当年石家庄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照顾分数录取10%。
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河北省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及相应办法执行。高中入学考试按“录取分数”(“录取分数”为当年石家庄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照顾分数录取10%。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主城区中考除外)。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在普通高中招生时,上述加分计入考生总分。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同一考生,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所有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由招生部门负责在媒体上公示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立即取消照顾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被认定为烈士的新冠肺炎治疗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优惠照顾需要检验的材料
军人子女由市警备区干部科审核。
少数民族考生在照顾加分时,可以凭身份证或户口簿作为少数民族成分证明,不需要向县级民族部门出具证明,由各招聘办公室审核。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华侨高知子女由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台湾青年由市台办审核。
卫生局对农村独生子女进行了检查。
由公安部门审查公安英雄和因公牺牲的残疾警察子女。
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支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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