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没有毕业证学历证打离婚官司(毕业证丢了怎么证明学历?别着急)

文章的摘要为:
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内容。包括离婚诉讼的准备工作、答辩期间和开庭时的注意事项,以及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抚养费等问题。同时,也介绍了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等问题。此外,文章还提到了不同学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在离婚案件中的差异,以及离婚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其他事项,如提前支付诉讼费用、争取孩子抚养权等。最后,文章总结了关于离婚诉讼的一些关键点,并指出了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况。

大学没有文凭证书打离婚诉讼,大学没有文凭是什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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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没有毕业证学历证打离婚官司(毕业证丢了怎么证明学历?别着急)

离婚诉讼应该注意什么?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要求律师,他可能会遭受损失。一定要自己打这个官司,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是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

二是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第三:如何分割家庭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上述三个焦点达成协议,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既可以节省成本,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李律师建议,最好在离婚前写好离婚协议,双方签字,以固定双方的意思,避免双方在民政局办理手续时因一些分支问题发生争议,避免去民政局几次的尴尬。

然而,有近40%的离婚纠纷。男女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他们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协议。他们只能聘请律师进行调解,直到起诉法院。一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的步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审阅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避免被告两个住所的情况。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时,应当提交法院材料:

(一)起诉状;

(二)结婚证;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双方目前的地址是否与户口簿或身份证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址,否则一些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的证据,一般是居委会的证据,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不能立案,但也去被告的居委会颁发证书,费力和。因此,应注意立案前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被告两个以上地址。

2.规范起诉书写作。

起诉书的书写最好采用固定格式,注意原被告地址的邮政代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和手机,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充满了委屈,所以在写起诉书的时候,比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字,或者罗里罗嗦,等不及家里发生了什么,都写在起诉书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文本中,只要简要说明情感不和谐的原因和表达形式,记忆、记忆不太多,否则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楚,法官看到云雾,事情适得其反。

(二)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因为离婚纠纷的财产纠纷一起处理,法院根据纠纷财产的数额收取费用。李律师仍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少提前支付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支付费用,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可能在法庭外和解,即协商离婚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协商一致,撤回诉讼,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只能退还一半。因此,支付的越多,“损失”就越大。对于法院来说,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方式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因为原告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量责令原告支付诉讼费用。

(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房屋。

有的法院可以从周一到周五每天立案,有的法院在特定时间(如周五上午或下午)不立案。因此,最好安排从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4点前立案,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在4点后接受。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询问立案人何时可以转移到法院或法院,然后及时联系法院审判人员。一般情况下,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法院或法院,因此,立案后三天内可以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件。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一般来说,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等具体证据不能在诉讼前进行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进行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调查。但是,如果对方知道原告被告知法院,很可能会立即转移资金。因此,我们的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后送达的原因,以免“惊吓蛇”,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户中仍有大量资金,或考虑采用财产仪器进行保全,以采取主动。

二、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补充应提交的证据,防止证据过期。

根据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定,一般法院在立案时会给原告一份举证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立案后七天内,另一种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个证据期限,问题不大,可以在开庭前支付。如果是第一个举证期,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抓住,处于被动状态。

(二)注意联系承办法官,及时了解开庭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将传票送达双方。然而,由于法院的开庭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展和成功率,因此提前了解法院的安排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了答辩书,也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并收阅,这样才能了解对方的心理动态。

(三)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在法庭上见面。在某些程序上,起诉法院可以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仔细地审查他们的离婚要求,但增加了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期间仍有必要联系对方进行调解。

第三,开庭时要注意的问题。

必须携带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等诉讼材料。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写好前提,边开庭边看,边说。由于原被告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要尽量把夫妻关系破裂的表现和事实陈述清楚,并配备相关的例子。作为被告,我们应该尽量以夫妻关系良好、不分手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是要把握整个大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

1.起诉是人们常说的起诉。离婚诉讼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投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被告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和地址。(二)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或理由。

(3)原始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审判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在作出判决前进行的一切查询和访问的总和。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分为三个阶段:审判前的准备、调解和审判。

(1)审理离婚诉讼前的准备。

包括以下内容:送达诉状复印件,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离婚诉讼后,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在受理后5天内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后15天内提出辩护;审判人员审查诉讼材料,停止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停止诉讼保全或者先付款。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停止调和矛盾,消除分歧,相互理解,完成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停止和解矛盾,消除分歧,相互理解,完成协议。调解协议完成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具有与判决相同的司法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三)开庭审理离婚诉讼。

调解不成,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以下步骤进行:在开庭前3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出庭,并公布法庭纪律;审判员应当检查当事人,公布原因,公布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开始法庭查询和访问;法庭查询和访问按以下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证明、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检查记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可以根据审判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可以立即判决。人民法院的审判将公开进行。在法庭上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判决后发出判决书。

到目前为止,离婚案件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二审程序。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完全自愿离婚;

(三)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者双方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上述任何项目不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离婚协议》和《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明。

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后,应先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本;

3、身份证;

四、离婚协议书;

五、二寸二张照片。

婚姻相关问题

1.当事人能否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

答:根据2004年4月1日生效的《解释(2)》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在后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按照习俗要求返还“新娘”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婚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不符合法律要求,未形成合法婚姻;(2)婚姻当事人离婚,虽然婚姻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他们实际上从未同居过,即“有婚姻的名义,没有婚姻的事实”:(3)在婚姻当事人离婚的过程中,一方提出,由于婚前支付“彩礼”,他们的生活困难,这是不公平的。除这三种情况外,类似的请求一般不会返还,因为彩礼是基于习俗和当事人的自愿行为。除这三种情况外,类似的请求一般不会返还,因为彩礼是基于习俗和当事人的自愿行为。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所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法院在2004年4月1日后一审受理,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则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诉离婚前的准备

1.法院收取多少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取五十元的诉讼费。若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法院将收取1%的诉讼费。

2.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答:(1)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是指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的事实婚姻,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者结婚证。

(2)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了。所谓“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是指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是真实的、已经发生的,应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三)男方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制。

(四)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接受诉状的法院对本案有合法的管辖权。

4.起诉离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以下两点:

(1)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很难赢得诉讼。因此,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这在起诉前非常重要。

(2)保护家庭财产。起诉前,应悄悄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存折银行和账户、股东账户、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夫妻共同财产发票或视频,防止对方转让家庭共同财产。

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审判举证责任分析

可以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民事诉讼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意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

确定感情是否真的破裂确实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首先,看看婚姻基础。这取决于男女之间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婚姻缔结的前提。

其次,看看婚后的感情。婚后感情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实际表现。婚后感情是婚姻生存的基础。因此,婚后夫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在和离散的关键。

第三,看看离婚的原因。离婚是由双方自身的情感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这在离婚和损害赔偿方面是不同的。

最后,看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调查和解的可能性。

以上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进行调查,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法院一般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儿童及抚养费问题

1、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更有可能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

一是一方因其他原因进行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

第二,孩子随一方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第四,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另一方患有长期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童生活在一起。

第五,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六,一方有赌博、酒精等不良习惯或质量问题,对儿童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

第七,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收入差距小等,如果一方对夫妻关系破裂有过错,例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更有可能被判归对方;

第八,因为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一方住在一起。

第九,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生活在一起,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孙子,可以作为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2、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1.支付赡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按上述比例确定。

2.赡养费的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如果双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愿意一次性支付,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以省去以后按次支付的麻烦或者见面时的尴尬。可直接用现金支付或输入儿童抚养费专用账户。

3.赡养费包括范围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

4.赡养费支付的截止日期

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释(1),父母只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由于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劳动能力。因此,原则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一般直到孩子18岁。如果孩子在学校学习超过18岁,父母没有支付赡养费的法律义务,但除非父母自愿支付与父母协议的支付期超过18岁。

5.一方要求法院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一)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

(3)应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4)父母有支付能力的。

6.一方要求法院改变赡养关系的条件

(一)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这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三、争取儿童监护权的取证技巧。

首先,比较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

在争取子女监护权时,法院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程度、住房条件、健康状况、生活条件、一方的思想素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爱好等。

第二,比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基本条件。

今天的孩子通常从小就和父母住在一起。因此,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祖父母或祖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也是争取孩子监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争取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十岁以上,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因此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与自己一起生活也非常重要。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哪些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是指工资总包括:

1.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及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解释(2)明确了“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夫妻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

(六)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3.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在公司的出资?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可以直接由法院判决;

第二,夫妻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的出资?

夫妻双方协商将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退出合伙人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退还的财产;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离婚时如何分割独资企业?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离婚时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组织招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房款;

(3)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法院将根据双方拍卖房屋的申请拍卖房屋,划分所得拍卖价格;

(4)离婚时双方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

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7.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一)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军人个人财产;

(三)以军人名义发放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按具体年限计算。“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按具体年限计算。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时损害赔偿问题

1.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有关规定。

2.适用损害赔偿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规定适用于离婚诉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时,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求赔偿,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无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适用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适当帮助”

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确定。帮助的内容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是金钱。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所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所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无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

帮助的内容可以是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不同学历的律师结果不同

不同学历的律师因学历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根据《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即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大学其他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执业律师的教育水平从大专到硕士、博士,专业也多种多样,与许多国家律师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相比差距很大。再加上我国学历管理制度的混乱,不同学历的律师之间的法律专业素质差距可能很大。(2)过去工作经历的差异。由于历史原因,在目前的执业律师队伍中,从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并不多。过去有相当多的律师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这意味着在处理与过去行业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时,他们可能比其他律师有更多的优势。因此,有必要了解律师过去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成绩。(3)全职和兼职的区别。执业律师可分为全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专职律师更值得信赖,但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本文总结大纲:李律师仍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少提前支付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支付费用,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法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即仍有协商离婚的可能性。答:根据2004年4月1日生效的《解释(2)》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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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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