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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但毕业证书不能做学历证书怎么办?
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十条:“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学信网可以查询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如果你毕业于卫生学校,因为卫生学校不属于高等教育体系,你不能在学信网完成学历认证。
考试和注册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高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专毕业证不去教育局认证可以申请执业医师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至少两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至少五年。
(3)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通过教师学习传统医学至少三年或多年的实践医学专业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通过教师学习传统医学至少三年或多年的实践医学专业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卫生机构考核合格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我2002年从濮阳县卫校毕业。我在助理医生现场报名的那天去报名。老师说我是
该政策要求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的专业为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位或中等专业学校临床医学专业。现在卫校基本不能报考了。
通过助理再次申请执业医师需要学历证书吗?
如有必要,在现场注册时需要使用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认证报告应提前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的注册资格规定如下:
1、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传统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2、申请人应根据试用期内从事的专业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生素医学、傣族医学专业毕业的申请人,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申请中医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医师资格考试。
4、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专业知识,取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位或者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专业知识,经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完成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成为正式员工,但未取得医师职务资格的,可以凭正式员工证书和正式员工证书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凭考核证书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转正,取得医师职务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凭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师业务5年以上或从事医师业务工作时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5年以上的证书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6、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含民族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临床博士、硕士及七年制以上长学制毕业生,必须有一年的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才能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前,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培训或公共卫生实践经验。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毕业当年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校远程教育的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学卫生学院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位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的学历依据。
8、2001年9月1日以后,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的学历依据。其中,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古医学、维生素医学、傣族医学专业学历,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其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以后,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西医结合人员(七年制除外)和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西医结合人员,只能申请中医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9、符合《传统医学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推荐,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传统医学师资格考试,在医疗机构工作,可申请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推荐的传统医学教师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申请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历的,可以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后,可以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0、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医疗资格的传统医学教师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医疗资格的传统医学教师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教师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前,必须符合《传统医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卫生部第六条令)的规定。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并推荐的传统医学教师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并推荐的传统医师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颁发的传统医师资格考试证书和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证书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可以申请同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临床医师资格考试。
13、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以参照当地注册人员的规定参加当地注册。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试用期截止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一、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法医、护理、辅助医学、医学技术等相关医学、药学、医学管理毕业生;
三、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专业培训方向或毕业证书为非医学方向;
四、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专业培训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为非医学;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书报考或者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有当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
7.持专业证书或学术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6、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试用机构应当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证书,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除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通过考试的证书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通过考试的证书。
当年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考试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资格暂行管理条例》(卫生发展[2001]127号)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资格暂行管理条例补充条例》(卫生发展[2002]111号)同时废止。
以卫医发〔2006〕2006年4月4日印发125号文件
本文总结大纲:根据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十条:“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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