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高校名称:贵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高校国标代码:415201060
第五条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北校区)
邮政编码:550004
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南校区)
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办学水平: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贵州医科大学成立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贯彻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执行党委、行政招生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贯彻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执行党委、行政招生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上诉和投诉处理。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计划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体育批次、一本(贵州省)、专项、定向、二本、预科等。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情况确定档案比例,档案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区)市加分、降分形成的备案成绩,作为专业录取和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分数差”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者之间的总分差为5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者分数差为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者分数差为1分,第三和第四专业志愿者分数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者分数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者分数差为1分。
第十九条临床医学专业创新班(协和班)
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的支持下,学校开设了临床医学专业创新班(以下简称“协和班”),旨在培养具有临床医学、医学研究、医学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仅招收贵州省考生,计划招收32名学生。新生入学后,实行全过程导师制,重视教学方法改革,拓宽国内外交流学习,重视综合素质培养,加强英语学习,加强临床技能培训,开辟深造渠道,实行多元化考核,实行“淘汰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淘汰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后10%、平均学分低于2.5的学生,淘汰学生转入其他临床医学班。从临床医学其他班级中选择补充空缺)。
第二十条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体育专业招生。
第二十条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业必须参加学生省组织的体育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在线,按考生备案成绩录取(参照第十七条)。学生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学生省的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语言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符合非英语语言开放条件,请仔细填写非英语语言考生。
第二十二条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由于法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大多在公安法制度,身体状况参照公务员的体检要求,建议申请该专业的考生身高165厘米(男性)或158厘米(女性)以上,裸视力4.6以上。
由于我校社会体育指导管理专业的培训方向是户外体育和救援方向,学生需要全年从事各种与户外体育和救援相关的教学和实践培训活动。因此,根据本专业的特殊性,为确保学生的安全,患有以下疾病: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肉眼视力(矫正后)低于4.8;轻度色觉异常(通常称为色弱)、色觉异常II度(通常称为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色导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两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者一耳听力5米,另一耳全聋的人不能申请这个专业。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我校社会体育指导管理专业需要专业露营野餐设备(帐篷、背包、睡袋、防潮垫、炉具、炊具等)。)、专业服装、攀岩鞋、头盔和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我校社会体育指导管理专业需要专业露营野餐设备(帐篷、背包、睡袋、防潮垫、炉具、炊具等)。)、专业服装、攀岩鞋、头盔和安全带。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障碍入学,学校一方面为贵州省农村注册贫困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学校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分行合作开通“绿色通道”,协助申请国家学生贷款的学生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注:开放学生贷款区的学生必须在当地申请贷款。
第六章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通过考试,批准毕业,颁发贵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并印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类别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贵州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
邮政编码:55000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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