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例:
李某(男)和孙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相处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自结婚一年多以来,双方逐渐发现,虽然他们在互联网上有很好的沟通,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共同的爱好,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关系。后来,李主动提出与孙同意离婚,但孙认为他对李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与李一起努力培养夫妻关系。在孙拒绝李提出的离婚请求后,李更愿意离婚。李更关心离婚的冷静期。如果双方都表示放弃30天的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颁发离婚证书?
普法讲堂: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发给离婚证明。《民法典》增加了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中的“三十日”期限,即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因此,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选择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不能同时领取离婚证明。即使双方明确表示放弃冷静期,仍需等待30天的冷静期结束才能领取离婚证明,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此外,在冷静期间,任何一方表示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如果双方在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未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也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拟离婚当事人登记离婚的程序。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希望离婚双方能够更冷静、更理性地对待婚姻问题,避免因冲动而匆忙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后仍坚持离婚,说明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相关情况后,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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