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一)基本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2.现役军官或者女士官员,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籍证明或者士官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2)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非婚生子女随父亲定居的,还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女随母亲定居的,还应当提供母亲入院分娩的病例。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大学生集体户口,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大学生集体户口,落户祖父母(母亲)或祖父母(母亲)家庭”的条件,还需提供祖父母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生儿父母与祖父母(母亲)或祖父母(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无需提供户口簿)。
3.如果新生儿的父母有不同的民族,父母应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国外出生婴儿回国定居
(一)基本材料: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由合格的翻译机构翻译(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1.非婚生子女与其中一方结算的,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结算的,还应当提供合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如果新生儿的父母有不同的民族,父母应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三、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童)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
2.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分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较报告》。
4.社会福利院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较报告》。
5.养父母民族不同的,养父母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四、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异常死亡提供异常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参军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参军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参军通知书(未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六、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在台定居后返回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省居民身份证、台湾省户口簿(可提供复印件)。
(2)居民在香港和澳门定居后返回注销户籍材料
1.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出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核实通知》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安局颁发的证明、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居民到香港或澳门定居,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到香港或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收)。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加入外国国籍人员。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和中国入境印章)。
3.在派出所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本人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等)。
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正确
1.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除基本程序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和祖父的户口簿,不在户口簿上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一方籍贯在台湾省,子女的籍贯可以凭亲属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省”。
变更出生地
能够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结算的原始出生医疗证明页)。
改变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外国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外国学位(历)证书)。
改变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明;离婚人员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判决或者离婚证明;丧偶人员的结婚证、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让印章;在台湾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上述法律文件为外语的,应当由合格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文件。
改变服务办公室和职业
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支付证明和劳动合同;失业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就业创业证明(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证明等。
增加兵役状况
参军材料或县(区、市)退伍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书)或县(区、市)人民武装部颁发的参军证书;原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的姓名原始户籍档案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变更其他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
适用于变更和更正内容的证明材料。
八、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
户主身份证。
九、补办户口许可证
1.户籍许可证遗失且户籍尚未迁出的,迁入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户籍许可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手续(户籍许可证第三联未丢失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2.户籍许可证第三联遗失的,迁入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许可证到签发户籍许可证的派出所补发。
十、补办户口迁移证
迁出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十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至外省(区、市)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入学通知书。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至外省(区、市)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许可证或毕业证、登记证。
十三、城市公民“三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无需提供户口簿)。
十四、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在实际居住地定居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十五、华侨回国定居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注销原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十六、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1.恢复户口通知。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七、港澳居民返回内地定居
1.出入境部门批准原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定居的通知。
2.婚姻状况证明。
十八、台湾居民在大陆定居
1.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十九、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二十、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户口迁移证。
二十一、购房落户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提供购买记录合同、购买发票、纳税证明)。
二十二、租房落户
1.租赁协议、租赁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2.业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十三、集体户落户
(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无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材料,符合社区集体户落户要求。
3.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录用(聘用)、转让手续等。
(二)大学生集体定居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提交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单位集体结算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提交户口迁移证、户口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本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二十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者转入本市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警察填写,由申请人签字)。
2.市组织部门《公务员转(转)审批(备案)表》或《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转)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结算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书或者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纳税证明;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房地产证明和业主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结算意见;集体家庭结算的,应当提交集体家庭登记簿主页(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社区集体家庭结算的,单位登记所在地派出所核实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材料:
1.如果配偶和子女与申请人的户口在同一地方,但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亲属关系,则应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配偶、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应当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配偶、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应当提交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五、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警察填写,由申请人签字)。
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转让)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拔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与单位)补充工作技能人员报告表》。
三、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手续: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或者房屋备案合同发票、纳税证明、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房地产证明和业主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意见;集体户的,应当提交集体户籍簿主页(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社区集体户的,由单位登记所在地派出所核实。
二十六、引进人才落户
1.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交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3.沈阳、大连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
二十七、投资(纳税)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2.大连市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
二十八、随军家属落户
2.军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明。
3.婚姻关系证明。
4.房产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5.户籍注销证明、驻军证明、与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九、复退(含异地)军人落户
1.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2.户籍注销证明、户籍登记簿、户主身份证。
3.房地产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婚姻关系证明。
变更30、18岁以下公民姓名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父母协商达成协议后,应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的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因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缘姓氏而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供与直系长辈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原始户籍档案。
2.因收养变更姓氏(名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提供父母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亲)姓氏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明。
5.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16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自主决定姓名的变更,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父亲、继母、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姓名的,必须经本人同意,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继母或者母亲、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在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父亲与继母或母亲与继父协商后决定。
6.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名称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名称的。
7.因户籍登记错误需要更正姓名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档案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适合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三十一、农村公民“三投靠”落户
3.证明被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三十二、重复(虚假)注销户口登记
1.重复(虚假)户口本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情况说明。
2.确认重复(虚假)户口的相关材料。
3.派出所社区民警对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报告。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
变更三十三、十八岁以上公民姓名(含十八岁)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因收养变更姓氏(名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随继父(母)姓再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3.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名称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
4.因户籍登记错误需要更正姓名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档案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适合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34.更正出生日期
2.申请人应提供原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出生医疗证明主页和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副页)。
3.干部身份申请纠正出生日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确认函,由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以公共信函形式提供给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三十五、性别变更正确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收缴)。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十六、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
2.经公安机关批准纠正重错号码的材料或者经公安机关批准纠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者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正确性别的材料或者确认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十七、民族变更正确
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需要纠正民族登记错误的,应当提供确认民族成分准确的原始户籍档案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民族随父亲(母亲)、养父(母亲)、继父(母亲)变更的,应当提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成分审批表》和亲属关系证明(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三十八、补入遗漏落户
1.本人提供原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其他旁证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原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3.我最近的照片(需要持有带日期的报纸或与警方合影)。
4.派出所调查报告(包括询问笔录或知情人证明等。
5.农村补入落户的,应当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的证明和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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