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措施如下: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市高速公路,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社区等城市化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城市化管理区)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绿色基准现场和应急救援项目Ⅵ(含)除上述排放标准车辆外,还有容易产生粉尘的运输车辆,如砂石和袋装水泥新能源车辆,国家采用集装箱封闭运输Ⅵ(含)上述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家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Ⅲ(含)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特种车辆除外)G4202,不含)以内的道路行驶。
工作日6:00至22:00,在四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的区域道路,按机动车牌照(含临时牌照车辆)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也就是说,周一“1”和“6”,周二“2”和“7”;周三“3”和“8”;周四“4”和“9”;周五“5”和“0”。也就是说,“1”和“6”限于周一的尾号,“2”和“7”限于周二的尾号;“3”和“8”限于周三的尾号;“4”和“9”限于周四的尾号;“5”和“0”限于周五的尾号。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公休日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特种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监督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车辆;
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专用作业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殡仪馆殡葬车辆;
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辆,持有《卡车电子通行码》的园林绿化车辆和运输新鲜农副产品的三绿工程车辆;
悬挂使领馆牌照车辆和经批准的临时入境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驾驶路线和方向限制的车辆。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提醒,除本通知外,成都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时仍然有效。
成都市交通管理局提醒,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时,除本通知外,成都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机动车司机应当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管理。违反本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累计评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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