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聘委员会、省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402),是福建省重点建设的省级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相城区县前直街36号。
学校于2003年被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大学,200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价,2009年获得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训项目单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学校招生委员会应当集体决定重大和特殊事项。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八条学校通过招生网络(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服务、录取结果和重大投诉报告。
第九条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布202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2020年,学校体育(师范类)专业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非师范类)专业按体育类招生。第一学年,体育类招生学生按统一平台进行培训,然后根据学生成绩排名顺序和学生志愿者分配到体育专业或社会体育指导管理专业。学生成绩=高考文化分/省高考普通文理科本科分数线*100*40% 第一学年学科基础课平均分*60%。
第十一条申请英语专业(包括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并通过考试。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不予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外语。除外语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只安排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
第十二条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通知(教学厅〔2010〕执行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新生登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审查。不符合录取要求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外,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业的录取规则采用分数优先、志愿者遵循的录取规则。对于按高校志愿备案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备案分数从高到低对同一批次的考生进行排序;对于按专业志愿备案的考生,学校将根据备案分数从高到低对同一批次、同一专业志愿者的考生进行排序。对于按高校志愿备案的考生,学校根据备案分数从高到低对同一批次的考生进行排序;对于按专业志愿备案的考生,学校根据备案分数从高到低对同一批次、同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进行排序。当备案分数相同时,根据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采用文理分类的批次,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无论文理批次如何,单科成绩的顺序都是语文、数学、外语。
录取按考生的档案排序进行,录取专业或专业类别(以下简称专业)按考生专业志愿的顺序安排。当一个排名考生填写的所有志愿者都不能满足时,将安排下一个分类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的计划数量,未安排录取专业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按照备案分数调整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分配专业或者加分后排名。根据教育部文件,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用于不安排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规则如下:
(一)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成绩。入学考试总分(包括固定护理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省级最低入学控制分数线,根据各专业预录取排名规则,不符合入学条件,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入学结果。
(二)福建省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美术学(师范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各专业综合分转换方法如下:
1.编导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含省内平行特征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2.5×40%。
2.艺术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含省内平行特征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2.5×70%。
3.音乐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含省内平行特征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2.5×70%。
(3)福建省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照福建省相应艺术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4)排名分数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以确定每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排名。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艺术为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为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数学、科学综合、汉语、外语。
第十八条除福建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护理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省级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体育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本省本科控制线。
福建省体育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级,然后按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福建省体育考生综合分的计算方法是:体育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护理分)×30%+考生体育成绩+体育成绩×7.5×70%。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体育成绩为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成绩为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数学、科学综合、汉语、外语。
其他省份没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按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同时,按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贴、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缓学费。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应当凭录取通知书向国家学生贷款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学生贷款。学生被录取后,还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补贴。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学校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以向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类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如下:
1.达理公寓2A、2B、4A、4B建筑(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建筑(6人间):95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闽价费〔2010〕43号)
3.瑞京公寓A、B、C(6人间):103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
4.瑞京公寓D栋(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0〕43号)
5.新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6.圆山校区2号楼(2人间):10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407号)
7.圆山校区2号楼(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407号)
8.圆山校区3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407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包括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标准为:200元/学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漳价审)〔2013〕27号)。
第二十七条以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照物价部门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福建价格〔2005〕执行费用435号)。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入学时缴纳的代理费按实际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下列方式退还:(1)缴费后未入学的,按收费标准的9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二)缴费后入学不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三)缴费后入学一个月以上(含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四)缴费后入学一个学期以上的,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闽台合作项目)引进台湾省高校教师和课程。学习国际经济贸易(闽台合作项目)、经济学(闽台合作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闽台合作项目)、旅游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公共艺术(闽台合作项目)、音乐(闽台合作项目) 在闽南师范大学学习闽南师范大学学习四年,需要在台湾合作大学学习一个月或一个学期。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解释。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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