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确保学校本科招生顺利进行,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全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FineArts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成立于194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公立综合性美术学院。学校有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权利。
学校有两个校区:黄觉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觉坪正街108号)和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占地1106亩。
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四川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执行党委和行政决议,领导学校本科招生管理,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科招生。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2021年,学校理论、书法、造型、设计、普通五大类招收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的条件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我校专业学习要求,非色盲。
(4)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相应类别的省级统一考试,统一考试成绩符合省级划定的成绩要求(省级统一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不涉及的专业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大学生,或者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的学生;
(二)高中非应届毕业生;
(3)在高中非应届毕业年份,以欺诈手段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一考试、省统一考试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高校招生考试并在暂停期间处理的;
(五)因违反刑法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第五章考试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普通专业的考生不需要参加我校组织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不限于艺术考生。高考后可直接填写我校志愿者。具体录取批次和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申请理论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设计统一考试或者书法统一考试,并通过考试。
第十四条申请理论专业的考生,仅限于艺术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设计统一考试或书法统一考试,并通过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理论专业统一考试要求以各省最终确定的专业考核要求为准。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可在2021年高考后自愿填写我校。具体录取批次和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申请我校书法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是否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的艺术统一考试,或者按照各省的规定通过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申请我校造型设计的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设计艺术统一考试,统一考试成绩符合省划定的成绩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
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是书法考试科目;
造型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
设计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八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见《四川美术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手册》及相关公告。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选择其中一类报考造型、设计、书法,不能同时报考。
第十九条考生的外语不受限制。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只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仔细申请非英语考生。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原则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合格,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我校专业学习要求,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课程、文化课程成绩和志愿者,综合衡量,最佳录取。
(1)理论专业:符合理论注册条件,文化成绩总分达到我校指定的分数线,根据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单一科目成绩不要求)。当文化总分并列时,单科高者优先考虑汉语成绩、外语成绩和数学成绩。
(2)造型、设计、书法专业: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程总分达到我校指定的分数线,根据综合分数排名选择最佳录取(单科目成绩不要求)。综合分计算方法: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300×70。小数点后保留三位综合分(四舍五入)。如果录取加权分数并列,专业考试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3)普通专业:根据文化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不要求),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相应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当文化总分并列时,建筑、风景园林、工业设计分别以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为顺序,单科高者优先;艺术教育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为顺序,单科高者优先。
(四)根据学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具体专业方向。如果志愿者填写的专业方向已经记录,对于服从部署的候选人,学校将转移到其他未记录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部署的候选人,录取。
第二十二条考生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录在考试诚信档案中。注册阶段发现下列行为的,取消注册资格;入学前发现的,取消资格;毕业后发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收回或者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国籍、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取得证书、成绩证书、荣誉证书等,骗取注册资格,享受优惠政策;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被他人录取或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入学审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入学审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地位管理部门(学术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复试。复试或者复试不符合条件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返回考生原区域或者原单位,并通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或者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并在学校2021年招生手册中公布。如果重庆市上级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如果学生因某种原因辍学或提前完成学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每月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励办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选择和发放各类奖励和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300-4300元/年)。
(二)学校奖(助)学金包括:
(1)新生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生)奖励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优异的新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为4500元/年、2500元/年、1500元/年)。
(3)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年)。
(4)单项奖学金:包括出版、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参展(出版)、获奖、综合素质奖励、优秀毕业生等项目(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项)。学校设立新生特别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
(5)助学金(标准为2300-4300元/年)和勤工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新高考改革计划的省份,我校专业选修科目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或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具体专业方向、学制、学费、招生计划、报名考试、志愿填报等具体要求及其他事项,请参考《四川美术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学校本科招生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公布后,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或部分省份的高考招生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学校将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并单独公布。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留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调整考试计划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四川美术学院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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