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证书由原派遣证书转变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全日制,即统一招生)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注册的证书,也是毕业生工作时间的初始记录和证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必须持有报到证。
登记证包括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全国研究生登记证、全国普通中等专业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有技术中学招生行业或省,也属于计划招生,一般国家行业人事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颁发全国普通中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由相应的国家行业人事部门或省、自治区人事部门印制颁发的登记证。
派遣证一式两份,一份是派遣证,另一份是登记证。派遣证书将在你毕业后放入你的档案,国家将直接打电话给你的单位(档案是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有资格保存档案,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里。如果没有,单位会把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的档案保存处。如果你没有工作,你的档案将直接返回原籍,登记证将由你自己保管。
1.就业登记证是毕业生向单位登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必须持有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登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2.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登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就业登记证办理档案交付、组织关系转移、户籍转移等手续。
4.就业登记证主页由毕业生向用人单位登记,是毕业生工作时间的初始记录和凭证,上述日期为服务年限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支付年限有关。
5.就业登记证是毕业生申请公务员的必备材料。
6.就业登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登记证中的姓名必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名称必须准确。就业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毕业后两年内(即2008年毕业生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毕业生至2011年6月30日)。
7.就业登记证可以变更,变更手续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变更表或者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上盖章;
(3)学生办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8.非全日制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没有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只有中国统一招生大学。
9.归国留学生回国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机关(如北京市教委、天津市教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办理相应学历登记证。
在省、中央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实施市、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派到市、州技术中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师范专业毕业生,派到市、州教育局)。在备注栏中注明接收单位的名称。
实行回生源地择业的,派回生源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意外丢失,需补办就业登记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两年择业期: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三)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
(4)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新的就业登记证。
2年择业期外: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毕业生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复印件,经省招生部门盖章,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
(4)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就业登记证证书。
转让以原单位同意为基础,需要原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新接收单位、新接收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跨省调整到省、中直单位,或从省、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也需要省教育部门签署意见。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实施就业单位并取得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原则上两个月内不接受转让程序,高校对转让程序也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因此,为单位必须同意终止协议,原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新单位同意接受,新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新单位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可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转让表,然后按照教育部门的转让程序和时间限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符合A市落户条件的,经改革后,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落户手续。根据现行政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户籍已迁往A市,无需办理转让手续,只需持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到省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以个人或单位的形式委托人才中心管理人事关系。
1、登记证登记有效期: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即毕业后两年内有效,两年以上视为自动放弃和无效。但有些地方,三年也可以报到。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2.报到证变更有效期:报到证一般从毕业开始,一年内可以变更,当然有些地方两年内也可以变更。根据当地政策。
3.为什么登记证上标明的登记时间为一个月或更短:近年来,由于是为了督促学生尽快办理,时间变短,但个别城市严格按照登记证时间报告,不得耽误时间。最好提前回到原籍,或者联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到。避免代理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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