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法》(〔88〕教学司字057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或学位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作为学历或学位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同使用。
以下是具体操作方法:
注意:理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理周期通常为10个工作日。
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只能补一次,若再次遗失则不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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