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的规定
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接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应届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接管的公共信息,本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在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具有例外性,即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信息明确禁止公开。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接管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明,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规则地提供。
我国现在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确认,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间接保护方式,而且现在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这不仅使实践操作困难,而且给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解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视为侵犯隐私权,显然这种解释是不完善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不仅仅是宣扬和公布,未经当事人同意查找、利用,甚至在此基础上所做出来的一系列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都应视为侵犯隐私权。
二.人性的复杂
人事档案的内容涉及本人功过等诸多方面情况,有的从侧面反应了一些重大历史事件,有的是个人向组织汇报而不能向他人(包括家庭成员)言及的内心秘密等等,因此,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规则地提供服务。即使是处于档案接管机构的个人也不能查找自己的人事档案。
档案材料是组织上和组织与组织之间对人的政治、业务评估的依据,除了个人知道的内容之外,有些材料是组织上添加的批示、批复、评语等,还有一些只有组织上掌握的内容,组织上认为个人不必要知道,这就是档案接管的理由。
主要是因为个人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对个人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总是由另外的个人而完成的(至少是执笔,学生阶段更多的是一言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个人情仇、恩怨,甚至是打击报复,所以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不得翻阅自己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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