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毕业证的行政诉讼(谁能举个行政诉讼法的案例)

该文章主要描述了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并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之后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文章摘要为:田永因作弊被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后,仍在学校学习并参加了各项考核和实习,最终成绩合格并符合大学毕业条件。但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引发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的处理存在违法行为,并判决其必须颁发相应的证书。对于法院是否支持这些请求取决于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判断。

取消毕业证书行政诉讼,取消产权证书行政诉讼

原告田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律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一名从事高等教育的法人。原告田人。原告田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因为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向受教育者颁发学术证书和学位证书。

取消毕业证的行政诉讼(谁能举个行政诉讼法的案例)

告诉学校不要发毕业证书。网上说是行政诉讼。为什么有人说是民事诉讼?

属于行政诉讼

你可以了解真正的指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于行政诉讼。虽然学校没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行政权力,属于行政授权。因此,行政诉讼。

谁能举行行政诉讼法案件?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行政诉讼

(2003-04-0109:23:19)

原告∶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怀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雅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杨天钧。

委托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李明英。

原告田勇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律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说:我一直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所有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已达到高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当我即将毕业时,被告通知了我的系,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以我没有学籍为由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告被告命令:

一、为我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3000元的经济损失;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了《严格考试管理应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的规定。监考人员发现,学校决定退学,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田永本人的通知也通过学校邮箱送到了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部分部门工作不到位,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田永退学后仍能留在学校。然而,学校的一些部门和一些教师默许田永留在学校,这并不代表学校的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没有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现,1994年9月,原告田永被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录取,获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课补考时,随身携带电磁公式的纸条。中途上厕所时,纸条掉了出来,被监考人员发现。虽然监考老师没有发现田永偷看纸条,但他立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按照考场纪律。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根据《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中的作弊者的规定,认定田勇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所有考试作弊者均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退学,4月10日填写学籍变更通知。但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罚决定,也没有向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作为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学习和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学生证丢失,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未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申请了学生证。随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收取田永支付的教育费,并为田永注册并发放大学生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论文讲师领取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毕业费。田勇还以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并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BA

SIC语言成绩证书。田永在学校学习四年,成绩全部合格。他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和论文答辩,优秀毕业论文和毕业总分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一些教师曾向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上诉原告田永的学籍。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大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学校过度处理田永违反考场纪律,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理由是原告田没有学籍,然后没有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的应用学院和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谈判田永的学籍,在向学校提交田永班授予学士学位表时,田永暂时没有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字。因此,学校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并提交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撰写的书面检查和两名监考人员的书面证据,可以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考的规定范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勇等三人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以上证明可以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决定田勇退学,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直接送达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大学生信、北京科技大学田永考试作弊审查结果报告,可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大学生对田永的处罚,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个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决定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上述证据不一定与本案有关,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在诉讼期间,北京科技大学未经法院同意,取得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年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表、学校安全办公室户籍办公室证书、学籍变更通知书第四、第五、无机94班统计表等证书。这些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原告田勇提交的证据包括: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学号为),可以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学生证,还逐学期为田永注册学籍。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

SIC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语言证书、田永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证书、结业费发放证书,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田永,根据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事实;3、学生成绩单,可证明田勇四年的学习成绩;4、北京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可证明北京科技大学承认田勇具有应届毕业生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证书证明田勇通过了所有考试和论文答辩,具备毕业生资格的知识和技能,在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

在审判中,法院质证了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虽然一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这些单位、团体和管理对手之间没有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关系。他们之间的管理纠纷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为了维护管理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将其列为行政诉讼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解决与管理对方的行政纠纷,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术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术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一名从事高等教育的法人。原告田人。原告田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因为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向受教育者颁发学术证书和学位证书。

原告田永未取得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退学,没有学籍。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4)项明确规定:管理受教育者的学校状况,实施奖励或处罚。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行政管理。因此,审查田永是否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通过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享受学校学籍,取得学习资格,也应接受学校管理。虽然教育者在管理受教育者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田勇在补考中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偷看了纸条,他的行为没有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该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处理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但这种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授权缺席考试或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为零,不得正常补考。如果有悔改,经教务部批准,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当退学。北京科技大学068通知不仅扩大了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冲突,应当无效。另一方面,根据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人的教育权利,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直接向被处理人本人宣布和送达处理决定,允许被处理人本人提出辩护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忽视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这种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事实上,北京科技大学从未办理过田永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失去学生证后,学校于1996年9月补发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学校自动取消了原来的田永决定退学。此后,田勇在学校学习了四年,还参加了学校安排的考核、实习和毕业设计。他的论文答辩也通过了,这证明了他从来没有根据辍学的决定发生过应有的法律效力。田勇仍然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学校学习,是学校部分部门和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学校的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和一些教师的行为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学术证书制度。由于原告田永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田永颁发相应的学术证书,以承认其相当的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

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审查田勇的毕业成绩、毕业考核等材料,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关于高校毕业生的派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部署的《毕业生就业派遣登记证》颁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毕业生相关资料的职责,供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毕业派遣证书。北京科技大学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应履行上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仅包括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实际侵犯。

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能找到工作并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只原告田永与同学同时失去了就业机会,没有对田永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由于北京科技大学未能按时颁发毕业证书,导致其既得利益受损,故田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无法确定。原告田永在考试中违反了考场纪律。据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决定田永退学,但并未损害田永的名誉权。因此,田永起诉法院命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他道歉,不支持他恢复名誉。

综上,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本科文凭;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原因如下:1。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决认定,我校改变了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学籍,这是认定事实错误的;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校纪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一审提交的教学档案提取的证据不属于非法取证。法院应当接受。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没有学校地位,与事实不符,不予受理。根据国家授权,学校有权制定校规、校纪,有权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相应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进行退学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效。虽然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教学档案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由于不能证明这些证据是在决定退学时形成的,法院不予认定。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是学院不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讼主体?

学生就读的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的法人。与学生的纠纷是由大学对受教育者实施学籍管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引起的行政纠纷。因此,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是应该颁发毕业证书的大学。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虽然一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他们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这些单位、团体和管理对手之间没有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关系。他们之间的管理纠纷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术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术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第二十八条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也明确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田永诉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行政诉讼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请求

要求法院判决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是否支持这些请求取决于你的证据和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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