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绍兴文理学院毕业证样本

摘要:

绍兴文理学院调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细则包括学术诚信、学业成绩、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补考或重修课程学分、普通话水平等要求。对于因特定情形未取得学位的学生,满足一定条件可授予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包括学院学位评估小组和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解释。对于特殊情况,如专科背景或高职毕业书上的描述,需按学校具体规定处理。

99年绍兴文理学院毕业证样本展示
为进一步做好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规定临时实施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训计划规定的要求,经审核批准毕业。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研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包括15)。
3.补考或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25学分。
4.师范毕业生普通话水平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A,其他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B)。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被记录或留校检查。
(三)综合学业平均学分低于15分。
(四)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
(5)师范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毕业生不符合二级A,其他专业毕业生不符合二级B)。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因其他原因讨论认为不适合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 为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已满足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三款或第四款未取得学位的,经学位评估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位。
(1)通过各种竞赛、体育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作品、参与科研等方式获得3学分以上的创新学分(详见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扩展学分识别办法)。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术体育学生3分,英语专业学生8分),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
(三)毕业当年参加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计划。
(四)毕业当年考研或公务员考试录用。
第四条 已满足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二款未取得学位的,经学位委员会批准,经处罚后2年以上未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
第五条 学位一般不补充。但是,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一年内返校,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补充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为学院学位评估小组和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审小组一般由35名学院领导和学科领导组成,1名主任。主要职责是: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考核材料,提出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位评估委员会由学校、学院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有1名主席和多名副主席。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学院提出的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小组每年5月提出学院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预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在考试或防御教学环节结束后第二天向教务处提交准确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应当在毕业前五天确定学生名单,并公布三天。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宣传期内向学上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上诉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上诉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宣传结束后,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照规定报告授予学位。
第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营私欺诈、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撤销授予的学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学院发布)〔25〕78)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调整意见。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绍兴学院第16号)的有关规定。
1、第三条第二款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术体育专业学生3分,英语专业学生8分),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调整为: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符合以下要求:艺术体育专业学生3分合格,英语专业学生3分或3分或8分合格,其他专业4分合格,浙江省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425分以上。
2、第四条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二款未取得学位的,经学位委员会同意,经处罚后2年以上未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的,可以授予学位。调整为:因第二条第二款未取得学位的,经处罚后2学年以上未发生学术诚信问题的,经学位评估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学院)〔25〕78号)同时被废除。调整为:本细则自28届以来实施,由教务处解释。《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学院发布〔25〕78号)同时执行28至21届学士学位授予。我今年刚毕业 虽然写了绍兴文理学院 也敲了绍兴文理学院的章,但专科是专科 毕业书上写的高职 三年制 即使是总院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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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3日 下午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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