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法院要求与陈离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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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言俗语
当协议离婚失败时,诉讼离婚成为唯一的选择。只要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有严格的条件审理离婚诉讼,判断是否应当判决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律理由。俗话说清官难管家务,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是一个模糊的算术题。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应当允许离婚的各种情形,采用总结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律理由具有可操作性。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应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关心、尊重、忠诚、爱对方的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理论上是指夫妻关系破裂的程度已经发展成真实、完整、长期、不可挽回的破裂。除列出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予以离婚。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结束名存实亡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法院受理原告对失踪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可以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件送达下落不明的一方。为避免多次起诉离婚不准离婚,《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规定补充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避免了草率离婚,又保护了当事人离婚的权利。
为了反映对军事婚姻的特殊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这里的士兵是指现役士兵,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虽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顺序,但仍按照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婚姻问题。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以下情况:(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女、嫖娼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为了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限制了特殊时期男子离婚诉讼的权利。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除外。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实有必要的具体情况。
以案释法
案例一孙某某与王某某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下女儿孙某某。后来,由于双方性格的巨大差异,他们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冲突,现在他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了四年。2011年5月29日,孙某某与王某某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补充条款。2012年10月和2013年7月,孙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夫妻关系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诉讼。2014年5月6日,孙某第三次起诉与王某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孙某和王某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差异大,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矛盾,导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可以确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因此,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给予支持。判决结束后,王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为,孙某、王某依法登记生子,但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多次起诉离婚,虽撤诉,但夫妻关系状况并未改善。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和王某某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同意离婚和证人的证词,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四年了。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解,但孙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王某和江某被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少,婚姻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毒打王某,并致其离家出走。王提起离婚诉讼后,要求判决:(1)终止双方婚姻;(2)江支付精神损失5万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江承担。王某提供江某写的协议及相关证人证明,江某在婚姻期间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认为,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关系真的破裂了,该允许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同意离婚,这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法院允许王要求离婚。王要求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江在婚姻期间确实有家庭暴力,法院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决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原告刘某森和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被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1981年12月生下一子(现已成年结婚)。在30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和被告总是为家庭生活中的琐事而争吵和愤怒。由于双方沟通不畅,矛盾处理不当,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和原告父母的冷漠,加剧了矛盾。因此,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原告和被告不得离婚。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30多年的相识并不容易,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应该珍惜多年建立的感情和家庭,在未来的生活中,克服和纠正自己的问题,相互理解和关心,做更多有利于夫妻和谐的事情,少说不利于家庭和谐。特别是如果被告能够克服冷漠、沟通不善、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中更加关心和照顾原告,更加体贴和理解,如果原告能够阅读和与被告多年的夫妻关系,阅读对已故老人的承诺,阅读和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和家庭的困难,双方仍有可能重归于好。因此,法院裁判不允许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四陆某、陈某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自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说,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与她们生活在一起,陈某承认有此事。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离婚。婚生子由陈抚养。陈每月支付35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岁;陈每月支付2000元的帮助费;要求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陆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法院要求与陈离婚,陈也同意离婚,双方已经分居近三年,应该认为夫妻关系不解,法院允许陆离婚请求。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至于陈某某的抚养问题,从孩子的生活习惯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看,陆某应该继续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结合双方的陈述,根据双方的收入、北京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陈每月应支付2000元。双方无证据证明对方的收入状况,参照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和生活条件,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鉴于陈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应确定导致双方关系破裂,陈有过错,陆要求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支持,金额由法院决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被废除,有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如下:(一)允许陆某与陈某离婚。(2)双方婚生子女陈某由陆某自行抚养,陈某自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陈某年满18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陈某向陆某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1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结婚证明或者夫妻证明。
02
在离婚纠纷中,原告有责任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和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03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因感情分居两年,其他夫妻关系破裂等原因起诉离婚,应提交相关证据确认,法院审查真实,认为夫妻关系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夫妻不能协商损害金额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被告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损害赔偿金额过高的请求无法支持。
04
并非所有夫妻吵架行为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果受害者没有恐惧或控制受害者,就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中,很难证明家庭暴力。法院一般通过伤害鉴定、报警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鉴定。
05
如有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06
起诉离婚的次数不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因素,也不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能判决,或者多次起诉离婚会判决。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将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是否符合离婚判决的条件。
07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08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如果夫妻关系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判离婚。然而,当年轻时的感情逐渐消退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承诺的信任,以及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老年夫妻双方应多考虑夫妻情分,对家庭应有的责任,认真对待离婚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或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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