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的毕业证书上有钢印吗?毕业证书上的钢印可以复印吗?
后者法院认为,未经考核备案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被告民政局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书没有年度考核备案,两个法院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2012年颁布的《律师法》、2008年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是否意味着律师执业证书无效或无效?这是很多律师关心的问题。这是很多律师关心的问题。今天推荐一位年轻律师对此的研究和思考。一家之言,仅供学习讨论。
从两个判决
看律师考核备案制度
杨雨桐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几年来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清理废除了大量早期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
在律师管理制度方面,全国人大于2017年对《律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于2008年颁布,2016年修订。
在律师管理制度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7年对《律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现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于2008年颁布,并于2016年重新修订。由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内容的变化,执行部门对新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的了解,未能及时澄清新旧法律法规的内容。此外,人们对旧法律的惯性思维和依法治国的行政理念没有深刻的理解。一些部门在新的法律、法规和法规实施后,无法正确理解、理解和适用,影响了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和律师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对此,执业律师、律师管理部门和社会有关部门都要重视这一点,认真理解新颁布的规定,正确实施。
本文提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效力认定的法院提出了两个违反判决结果的相悖的提示。
1、根据行政判决,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不意味着律师执业证书无效或无效
2014年4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拒绝查阅杨律师和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一审行政判决(2014)相行初字003号。
原告是江苏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是江苏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013年12月23日,原告持律师执业证到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董的婚姻登记档案。被告民政局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书未经年度考核备案,不予查询。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不查询董雪华的婚姻档案。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资格查询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律师应持有有效文件查询档案。原告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未参加2012年考核,违反了律师参加年度考核的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院提供《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强调法院注意律师执业证书的注意事项包含一、本证书应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钢印,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法院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业的有效证书。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填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律师执业证书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执业表现进行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录在律师执业档案中。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上一年度律师执业绩效考核结果备案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许可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律师执业证无效或者无效作出明确规定,不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因此,被告认定该证书不是有效证件,因为原告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超过了上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规定的期限,没有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不是有效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告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超过了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规定的期限,未加盖2012年考核备案专用章。在本案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或无效。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原告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是违法的。判决确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未查阅董某婚姻登记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刑事判决认定,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以律师身份执业是诈骗罪的主要情节
判例二:
陕西省华县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刘于2011年9月在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未参加2012年年度律师考核,不能以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执业。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莫某、邓某得知其亲友杨某、王某在华县涉嫌诈骗,前往华县新华路刘某开设的律师服务点。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刘某向他们出示了他们的律师证书,并告诉他们,只要他们向受害者退还赔偿金,他们就可以在公安机关消化杨某和王某的诈骗案。莫某某和邓某某首先向刘某某支付了1500元,刘某某在收到钱后给两人打了一张收据,并注明如果不能成功办理此案,全部退还。莫某某、邓某某离开后,刘某某给莫某某发信息说:请立即汇款3万元给我,事情可以进展。莫某某和邓某某向刘某某汇款3万元。9月15日,莫知道杨某某和王某某已被逮捕,让刘某某退款,刘某某从未退款。两名受害者向陕西耿律师事务所报告了刘未进行年度律师登记检查的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是陕西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两人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注:1996年颁布)规定,律师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注册无效,不能执行律师职务。本案被告刘虽取得执业律师证书,并在陕西耿律师事务所执业,但未参加2012年年度律师考核,不能以陕西耿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执业。被告刘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案件,不具有律师身份,是违法行为。被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地向受害人隐瞒真相,欺骗受害人,让他交出财产。被告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刘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3、对律师执业证书考核备案效果的不同认定和合理性分析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两家法院对未经考核备案的律师执业证书是否有效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前者法院认定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不影响其效力;后者法院认为律师执业证书未经考核备案无效。争议的产生是基于对律师执业证书考核备案法律效力的不同理解。事实上,经过仔细梳理,两起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并存在立法缺陷,但有关部门仍在继续使用废除的规定,对新规定没有正确理解的结果。
两个法院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2012年颁布的《律师法》、2008年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1996年《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已被司法部2009年发布的116号令废止。
此后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年检登记的规定,第二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无效的规定。虽然两起案件中确定律师执业证书效力的争议不是法律规定和适用的难题,但争议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各界对现行律师备案制度的不理解和不统一。
执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因备案问题被刁难的情况并不少见。2016年4月14日,北京某律师代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普通刑事案件。在向法院提交律师手续材料时,法院法官称其为假律师,因为他的律师证书上没有加盖司法局的年检印章。同时,我们发现拘留中心、检察院、法院、工商登记部门等,在检查律师证书时,经常特别检查年度考核备案栏是否加了司法局专用章。在收到律师证书复印件时,还应特别复印年度考核备案登记栏。由此可见,不仅仅是本文所述的两个法院对律师未备案登记律师证是否仍然有效有不同的理解。
综上所述,在依法行政、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理顺和规范这些问题。关键是提高对律师考核备案制度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取消注册制度的意义,澄清注册制度与备案考核制度的区别。
注册制度是行政部门行使审查的行政职权,审查律师的执业情况,审查合格的,登记。考核备案制度是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只记录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是直接提交材料备案。程序相对简单,无需审查和批准。备案部门不行使行政审查权。如果材料足够,可以备案,不会影响律师执业证书的效力。
其次,考核备案制度实施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不能称之为实行考核备案制度,实际上还是实行注册程序。目前,部分省市地方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尚未开始认真执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例如,2017年某省某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时,收缴全市律师执业证书一个月后才陆续发放。这种行为显然是按照过去的年检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虽然这种做法不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它也代表了律师行业对这一问题的误解或故意混淆注册和考核备案制度的内容。必须及时改变这种现象。
最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改变观念,简化行政权力,明确考核备案制度的执行程序,改变对律师考核备案管理制度的混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两种考核备案不能混为一谈。从案件一法院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备案。律师考核备案由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目前,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的考核还没有真正实施,本质上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对律师进行考核。这实施考核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实施部门对考核备案制度的模糊认识。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议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是治理新时代国家的基本途径。在这样的环境下,律师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其地位也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律师管理制度更加重要。律师备案制度的不同理解在不同程度上困扰着律师的执业,为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律师管理部门要对此有所作为,让已经出台的新制度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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