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十二条**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布的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遵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全称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立、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重点建设的高校。目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级大学。学校的目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级大学。本科办学地点分为中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等教育园区。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二条为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北京理工大学成立了由学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学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
第七条北京理工大学成立了由学校领导、纪检、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党风监督员参加的本科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
第八条北京理工大学成立了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学生等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参加,负责为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九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是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省级专业招生计划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和各省考生占全国注册总额的比例、学生素质、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第十二条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和省级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北京理工大学预留招生计划总数不超过1%的计划,用于调节学生素质,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入学时,学校将适当增加部分学生素质好的省份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监督招生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按理工科、文史、艺术分类录取,上海、浙江省高考改革试点按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备案方式和我校相应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原则上,北京理工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政策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最高分,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八条在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并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备案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按照考生备案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考生按相关科目排队确定专业:文史考生按中文、数学、综合、外语进行比较,科技考生按数学、中文、综合、外语进行比较;各科目成绩相同时,根据其专业志愿者同时录取。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报考专业。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在安排专业时,同一分数的考生参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同分备案的规则执行。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我校在全国部分省份实施优惠政策,以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者。
第十九条通过我校考试并经认可的考生(包括独立招生、大学专项计划、外语推荐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和我校的要求填写志愿者。
第二十条港澳台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聘的高水平运动队,本科学制为五年,录取专业为国际经济贸易。北京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计划,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一志愿者、单一批次、单独标记。
第二十一条北京理工大学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中英联合办学,非英语考生需谨慎填报;艺术类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高考外语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术水平考试要求:学术水平考试两门选定科目的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4;C以上,技术合格。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浙江、上海考生高中学术水平考试科目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交并公布的要求执行。学生的综合质量档案材料作为入学参考。
第二十三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和色弱的考生不能被科学和材料精英班录取;不能准确识别任何颜色的导线、按钮、信号灯和几何图形,不能被科学和材料精英班和经济管理实验班录取;不能准确识别显示器上的红、黄、绿、兰、紫数字和字母。浙江、上海考生填报的专业要符合体检要求,否则学校可以退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理工大学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报考指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北京理工大学学费标准,其中:经济管理实验班、法律、经济学、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外语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设计专业(不含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元;会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每人每年元;社会科学实验班招生前,学费暂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执行。专业分流确定后,按实际专业学费标准补收差额;其他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徐特立人才班学生本科学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研究生缴费规定执行。徐特立人才班学生本科学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研究生缴费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变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北京理工大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遵守永不让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确保每个新生都能顺利报名。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以本章程为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为准。
第二十八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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