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查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具体负责实施招生政策和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披露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考生的全面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标准化、有序发展。
第二章学校概况
国标代码
陕西招生代码:8133
办学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办学水平: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类型:国家认可的普通大学毕业证书
第四条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部成立于2003年4月,是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省文明校园、省安全校园、省园林单位、省智慧校园示范学校、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国家农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学校,位于宝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占地2300多亩,总建筑面积73.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8.78亿元(含在建项目投资9.08亿元);各类藏书186.4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亿元;党政群众部门15个,二级学院6个,辅助教学部门6个,辅助医院1个。教职员工和医务人员1373人,全日制学生1.8万人,三年制高职专业54人,涵盖医疗卫生、设备制造、电子信息、金融贸易、土木工程、土木工程、生物化学、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文化艺术等12个专业,整合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成人教育。
第五条办学地点:宝鸡高新大道239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设有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招生政策和组织实施高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设有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实施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各招生专业、计划、科目以省、市、自治区省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一志愿考生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在第一志愿学生不足的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全额。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的,不符合专业志愿者,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档。
考生专业安排方法:在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总分排序,按分数优先,按照志愿者原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报告的专业不能满足并服从调整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考生不服从调整的,予以退休。
第十条我院认可各省(市、区)的加减政策。
第十一条省(市)高考综合改革的考生,按照省(市)公布的高考改革计划和有关录取办法执行。考生必须符合我院设立的省(市)相关科目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专业外语种不限(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奖、贷金贷款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施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困难补贴等补贴措施,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800元/年至3800元/年。
第十七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高校,可以申请学生来源的学生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学生来源的学生贷款,每年提供不超过元的学生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后通过考试,我院将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公布。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为准,我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联系部: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2022年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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