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具体招生工作。招生章程规定了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招生人员条件和工作纪律、招生规则和专业录取要求等。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学科发展等编制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受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招生工作。对于考生的健康状况、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此外,学校还明确了新生入学后的相关事宜,如新生资格考试、专项计划资格、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的禁止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所有。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总部本科专业的具体招生工作。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的学费,负责学校普通教育的本科招生,**第四章招生规则和专业录取要求**

哈尔滨市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符合培训要求的学生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选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本章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翻译HarbinMedic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MU;

(2)学校地址:哈尔滨医科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是校本部和大庆校区;

校本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

大庆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39号(邮编)

(三)办学水平: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国标代码:

(六)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新生,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欢迎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第五条学校设立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招生就业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学校普通教育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重大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全过程招生;成立招生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实施招生政策和原则,披露重大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协调全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具体招生工作,指导大庆校区的招生工作,大庆校区教务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具体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人员条件和工作纪律

第八条招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招生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原则性强,组织纪律性强;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招生工作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九条招生工作应当按照谁负责、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招生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认真遵守30人、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招生各环节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招生规则和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考生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要求。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不得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当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学生仍不足时,经上级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备案比例。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备案比例在120%以内;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备案比例在105%以内;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备案比例为100%。录取时,专业按招生计划数的100%分配,空缺专业按剩余考生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各省招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为有利于人才培养,建议英语考生报考我校。

本科批次护理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采用2二、培养模式,学生一、二年级在大庆校区学习,三、四年级在校总部学习。

临床医学(5三、一体化,于维汉班)采用本硕博连读培养方法,学制53X。基础医学(伍连德班)采用本硕博连读培养方法,学制7X。“X博士教育所需的年限。

助产学只招女生。

第十五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最高分,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的备案分数(含政策加分)和申请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在档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顺序按照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档案排名规则确定;如果没有排名规则,优先录取顺序为专业志愿者排名第一的考生,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排名为外语、数学和汉语。

临床医学(53一体化,在维汉班)和基础医学(伍连德班),根据考生实际高考成绩,在全国各省市录取时不考虑任何加分因素。在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顺序为政策加分、专业志愿者前、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排名为外语、数学、汉语。

第十七条考生申请的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按照其他专业志愿者录取后的备案分数调整到空缺专业,服从专业调整的男生不调整到护理、助产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退档。征集志愿投档的考生将根据投档分数选择最佳录取,并安排到空缺专业。

第十八条没有特殊规定的,招生规则和专业招生要求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公布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学生来源和社会需要,编制当年的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部批准的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普通教育招生网络向社会公布。我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

第二十条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该地区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发布渠道和上诉电话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省级有关招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校长应当签发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将录取通知书与入学登记说明、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起邮寄给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我校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的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价格、财务、教育三个部门的批准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帮助学生确认学生来源贷款、申请国家学生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符合专业培训计划要求,成绩合格的,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本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高考人员的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和承诺。

第二十八条新生持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录取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两周或逾期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自2023年招生以来,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或退学的考生将不再具备专项计划资格。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进行新生资格考试,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返回学生来源。

第三十条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事宜。请直接联系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保留以学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当年教育部、省招生管理部门的招生政策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过去对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与本章程发生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和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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