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毕业证可以考多久药师,中专药师证可以考多少年
**附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三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和中医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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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顿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通知》(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药品管理局)〔2019〕22号),昨天(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执业药师注册考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专学历中专学历
《通知》明确规定,参加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报考全科及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考生,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将继续有效,并按四年一个周期延期至2021年。
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人发〔1999〕34日,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部分免试科目的中医学徒)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各科成绩最迟有效。
这意味着明年是中专学历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最后一年后,中专学历将没有资格申请执业药师。
这意味着明年是中专学历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最后一年一年,从那时起,技术中学学位将没有资格申请执业药师考试。这一调整也传达了一种趋势,国家对执业药师学位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将越来越高。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满5年;
取得药学、中药专业本科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工作3年以上;
取得药学、中药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满一年;
取得药学、中医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药学、中药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在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3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员在今年3月15日晚会曝光药店挂证混乱后,立即发布文件,要求严厉整顿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在本通知中,他还重申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录在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有关法律业药师登记证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执业药师登记证》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执业药师登记证》,并明确在职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公布,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卡。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执业药师的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执业药师登记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上市明示、执业药师在职服务等事项;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人认为,随着上述两份文件的出台,在高压政策的监督下,执业药师行业有望步入正规化、高质量的发展轨道。
附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药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基础上,加强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在印发给你,请遵守执行。现在发给你,请遵守。为确保制度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申请所有科目和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考生,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四年一个周期推迟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人发〔1999〕34日,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部分免试科目的中医学徒)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各科成绩最迟有效。
国家食品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3月5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立执业药师准入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需要提供药品服务的单位注册的药品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需要提供药品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明确规定执业药师的岗位。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制定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并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度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大纲、命题、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令考试,并对考试合格标准提出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的审批,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考试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员,可以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中医专业本科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药学、中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满一年;
(四)取得药学、中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中药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条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
第十条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政策,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当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的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批准。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颁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风格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当地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延期登记。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确保和促进公共用药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的法律、政策。执业药师有责任建议、制止或拒绝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决定,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负责执业范围内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药品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内部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查和分配,提供用药和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监测和药物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执业药师登记证》,并明确在职执业药师登记。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宣传,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卡。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的配备和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执业药师登记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职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高尚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
(三)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偏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表彰、奖励和处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个人诚信信息及时记录在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录在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持有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录在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有关法律业药师登记证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情况如实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业技术人员,可以认定为具有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以作为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有关专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推进国家药品执业药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人发〔1999〕34)同时废止。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相同。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当地协商确定。
原则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0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和中医两类。
药学考试科目有四个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医专业知识(一)、中医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医综合知识与技能四科。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申请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学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中医或中医高级职称并在中医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
第五条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连续四年通过所有科目考试。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连续四年通过所有科目考试。
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必须连续两年通过考试。
第六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登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门票和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按照属地原则,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报考。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学、中专院校或高考指定学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包括命题、考试、组织管理等)的,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考生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试卷生命制度、印刷、发送、储存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防止泄漏。
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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