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后,为了提高晋升空间,巴某某伪造了电大(现称开放大学)假学籍档案等证明文件,骗取了五年的学历证书。他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吗?
行政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法定时间限制,违反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之一,是保证行政程序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
《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六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务安全、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上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等灵活的自下而上规定,是指追究责任时效有特别法规定的,按照特别法规定办理。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六个月内未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治安管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根据《公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2018年)第259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2)违法行为已经及时调查。”
公安机关不得重新启动追究责任的机制,已经启动的,应当终止调查。终止案件调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案件时,违法嫌疑人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结合巴某某的案件,我们必须知道公安机关是如何处理的。但是,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监察法》(2018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巴仍然是党员。
巴某伪造电大假学籍档案等骗取毕业证书的主要内容已完成五年是否应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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