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在第三学期第1周内提出申请,填报《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教务处。教务处会同招生专业所在系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与综合表现,按照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资格与条件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学分绩点排名(若绩点相同,按前两学期必修课总成绩排名),确定各个专业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全校公示三天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如何查询成绩
去广东金融学院的教务系统查询。输入学号,密码是身份证号码。
《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2.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3.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4.因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5.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二)凡因特殊情况致使学生应重修而无法重修的课程,可直接申请参加课程重考。课程重考视同课程重修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课程重考:
1.因教学计划的修订或调整,须重修的课程被取消或课程名称、课程的学分发生变化而无法重修的;
2.第七学期必修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而第八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的。
(三)修读的必修课课程成绩≤75分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四)选修课程不及格或已选课未取得学分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学习。
第二条重修形式
学校开设组班、插班、导读三种重修方式,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
(一)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5人及以上,由开课系(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二)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系(部)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
(三)导读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
对符合重考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后,可采取导读重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于毕业前统一安排课程重考。
第三条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每学期的第14-15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学生可根据其本学期初课程补考不及格等情况和下学期各系(部)各专业课程开设情况,到学生所在系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二)报名结束后,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应对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信息进行汇总,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为重修学生注册并办理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参加听课、辅导、考试。重修证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后,交各系分发给应重修学生。
(三)重修学生所在系于每学期的第15周将已经办理重修报名手续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到开课系(部)。
(四)开课系(部)在汇总各系重修学生名单后,于第16周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落实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编排重修课程课表,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一律随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各系(部)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尽量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二)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应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可直接参加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安排的该门课程考试。
(三)对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集中安排考场,或将参加重修的学生集中安排在考场的某个区域参加考试。
(四)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第五条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组班重修和插班重修者,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导读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二)任课教师评定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后,交所在系(部),由教学秘书在下学期开学初统一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三)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据实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绩,并标明“重修”字样;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最高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四)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五)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
(一)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
(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重修收费及管理
(一)重修课程按每学分1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重修学习费。
(二)学生可免费修读该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选修课程学分,最多还可免费修读超过应修选修课程学分2学分,除此以外,学生重修选修课程按基本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三)实践环节课程除缴重修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
(四)毕业前的课程重考按重修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重修次数的规定
(一)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重修三门课程(第七、八学期除外)。
(二)对于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每门课程在校期间有两次重修机会,重修不及格成绩均累积至不及格门次。
(三)学生报名参加重修课程并缴费后,学生无故未参加重修课程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重修费用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双专业的人数和条件的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在第三学期第1周内提出申请,填报《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教务处。
教务处会同招生专业所在系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与综合表现,按照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资格与条件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学分绩点排名(若绩点相同,按前两学期必修课总成绩排名),确定各个专业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全校公示三天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教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名单,在《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表》上盖章后,返还主修专业所在系和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各一份,另一份由教务处保存。
(五)教务处将录取结果通知主修专业所在系和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并发给学生修读双学位听课证或修读双专业听课证。双学位、双专业学生从该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五周开始修读。
第三章缴费与注册
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课程应按学分缴费(执行粤价〔2007〕186号文件)。学院具体执行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不含外语类)、法学类专业每学分90元,理学、工学、外语类专业每学分100元。
若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新的学费政策,学院将执行新缴费标准。
第七条获准修读本科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并凭缴费收据到接收系办理注册手续。
各接收系在新学期开学三周内将已办理修读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册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学生自愿选择并履行了规定程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原则上不得随意中途退读。中途退出学习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修读双学位,且尚未修读课程已缴学费不得退还。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各系根据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专业的教学条件、社会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开办双学位、双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确定实行双学位、双专业的本科专业。
各个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同时确定双学位、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教学计划和具体要求,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执行。
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包括双学位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等,双学位总学分一般应达到60分(含毕业论文),双专业总学分一般为50分(含毕业论文)。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4学分。
第十二条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性质均为必修课程,学生应在主修专业第三至第八学期修完全部课程。
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计划的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务处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发放每学期教学任务书,并由相关系落实教学任务。相关系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课程调整的,须由承担双学位双专业培养任务的系(部)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实行单独编班授课,每班最低开班人数:外语类专业30人,非外语类专业50人。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假期、双休日和周五晚上。
第十五条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学生双学位、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时,经学生申请,所在系出具成绩证明,双学位、双专业教学系审核认可后,可以免修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对课程内容部分重复,但层次不同的必修课程(如:外语、数学、计算机等有不同层次的课程,及部分不同层次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已修高层课的可免修低层课,已修低层课的仍须修高层课。
期末考试由接收系负责组织,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学院期末考试日程安排确定后,学生如有双学位、双专业课程与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应在一周内到接收系申请,由接收系在考试周内的星期六、星期日安排冲突的双学位、双专业课程考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双学位、双专业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系管理。
第十九条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发生以下情形应终止或取消其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1)由于双学位、双专业或其他原因致使前六个学期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主修系应劝其终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
(2)主修专业必修课补考若有两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主修系应劝其终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
(3)若双学位课程学分绩点小于1.5者,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应劝其终止修读双学位;
(4)发生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双学位、双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的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第六章成绩管理
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要建立双学位、双专业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规范成绩管理。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广东金融学院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录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的教学工作秘书应做好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按学期将学生的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登入《双学士学位成绩登记表》和《双专业成绩登记表》,在学生学业全部结束后,将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登记册送交学生主修系和教务处,由教务处附在《广东金融学院学业成绩表》之后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双学位、双专业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随主修专业班级重修),重修课程不及格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章学位资格、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管理
双学位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按照双学位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符合《广东金融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获得双学位证书。未达到双学士学位要求者,或修满双学士学位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均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双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完成双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双专业规定的学分者,或修满双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均不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双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未修满双学位规定的学分,但达到双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完成双专业规定的学分,但主修专业暂为结业,须在规定时间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业,以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在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同时,补发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双学位双专业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者,若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未取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专业为第二专业”,在其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双学位。获得双专业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专业为第二专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院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是广东金融学院大四的学生我的创新学分不够找辅导员他也说没办
那师兄你可以参加四六级考试嘛。。这两个有4
分了。。还有师兄你有驾照不?这个也算的。。有校园奖什么的不。。都可以算的。。我是系里学习部的。。每次都有统计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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