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校普通本科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编制并提交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将根据国家招生情况进行审查,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本章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学校全称华中农业大学,是国家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第三条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华中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大学专项计划、护送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招生办公室为执行机构。
第七条招生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起草本科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
(三)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提交学校省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发布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招生宣传服务;
(六)组织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申请学校处理违规候选人,并规事实报省招生办公室;
(七)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中的相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
(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进行复查;
(十)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普通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在主管部门、学校监部门、学校监督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根据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和使用,科学合理地编制省级专业计划,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学生素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
第十条学校普通本科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普通本科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20%。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二条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整各省(区、市)统一考试在线学生的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入学矛盾。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调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
第十三条在备案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中最高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备案成绩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写专业志愿者的具体情况,没有专业志愿者差异,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的等效基准分数相同,将根据相关科目进行选拔,对考生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进行比较。高考综合改革省考生按照相应省市备案排名规则录退。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采用预留计划录取。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将调整到其他专业。所有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整的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将被撤回。
第十五条省(区、市)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其录取原则如下:
高考综合改革省只录取与专业要求一致的考生(含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名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申请结果选择最佳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征集。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外国语言文学限制英语考生的,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对英语口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录取。其他专业(类)不限于考生的外语,但学校只以英语为基础安排外语教学。外语统一考试语言为非英语考生,认真填写志愿者。
第十八条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应当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将根据国家招生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托基础学科顶尖学生培训计划2.0基地(生物科学),实施生命科学人才计划,实施导师制度和国际联合培训模式,培养决心解决重大生命科学问题的顶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别招生,具体来说,生物科学包括生物科学(国家生物科学基地班)、生物技术(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等专业;计算机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包括食品科学与工程(国家优秀工程师计划)、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农业工程包括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国家优秀工程师计划)、能源与动力工程等专业;机械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等专业;水产养殖(国家优秀农林人才计划)、水族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植物生产包括农学(国家优秀农林人才计划)、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国家优秀农林人才计划)、应用生物科学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批准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元,生物科学、生物工程、生物信息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外语文学、广告、风景园林、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等。林学、茶学、农学、水产养殖等专业每学年3375元(其中农学、水产养殖第一年按大类标准收取学费),其他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标准如国家调整,学校将按新规定收取学费。如果国家调整今年本科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1080-1320元(包括空调安装费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新生开辟绿色入学渠道,建立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贴、勤工俭学、减免学费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华中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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