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今后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葫芦岛市发展〔2019〕1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期限
(一)确定见习对象。
我县享受就业实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毕业证书注册日期起2个自然年)。
离校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自毕业证书注册之日起至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协议签订之日起,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就业创业证书》(持有外省就业创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我县实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书》,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未注册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必须登记失业。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自身份证出生日期起,年满16至24岁,初中、高中毕业或毕业后未继续深造,并在《就业创业证》中注册失业的人员。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自身份证出生日期起,年满16至24岁,初中、高中毕业或毕业后未继续深造,并在《就业创业证》中注册失业的人员。
(二)确定实习期限。
我县青年就业实习期为3-12个月。具体实习期由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岗位和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确定实习单位
就业实习单位向社会公开征集,由实习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实习单位后,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单位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协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名单,建立辽宁省就业实习单位目录,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实习单位的性质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实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管理规范,能够继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良好,安全风险低。
三、确定见习岗位
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内容和业务内容,有利于实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实施见习政策
(一)实习补贴标准。
就业实习补贴范围包括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指导管理费。实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不超过4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00元/人月。对于实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含50%)的实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实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实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实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发放见习补贴。
实习生的基本生活费从实习开始的第三个月底开始,由实习单位向实习生发放。第一次发放必须是前三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总之后按月发放到位。实习期为3个月,在实习结束时一次性分配给实习生。实习期间不得拖欠基本生活费。
实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直接按单位实习人数和实习月计算,并补贴给合格的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实习单位在合格机构中选择,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实习生上岗前办理,就业实习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确认。
(三)政策执行定义。
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按年计算。=本单位今年完成的就业见习人员数量÷本单位就业见习人数今年完成。完成本单位就业见习,是指在本单位见习期满后自然结束见习,被本单位留用。本单位留用的是指与本单位(或单位总部、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日期为准。如果日期进入次年,则不计入当年完成单位就业实习和被单位留用人员数量,并计入次年完成单位就业实习和被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就业实习期间被实习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招聘、录用的,可以提前终止实习。实习单位应当在2周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结束鉴定表》,并提前终止实习人员。实习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实现就业(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括入学、参军等统计类别,下同),实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实习月计算,不足整个月按整个月计算。除实现就业外,实习人员未按实习期规定时间完成实习,实习时间不足3个月不发放实习补贴,3个月以上按毕业生实际实习月计算,不足15天(含15天)不计入补贴范围,15天以上按月计算。
在就业认定过程中,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数据比较中未登记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即符合城市就业标准,在城市政策实施中可以根据就业认定。
五、申请和拨付见习补贴资金
(一)申请材料。
按年申请实习补贴。实习单位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实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习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四、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申请登记表;
五、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实习生身份证、毕业证、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复印件;
7.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二)补贴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在实习前,需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实习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应在实习开始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协议》和《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申请登记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习期间不定期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重点检查实习岗位和月度实习补贴,并做好检查记录。
4.实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持有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每月实习补贴和实习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辽宁省青年就业实习县(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签署审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实习补贴信息7天。
7.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分配给实习单位的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支付。
绥中县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绥中县关于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的通知主要内容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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