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不得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负责本市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评审
8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考试成绩公布后,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高级评委办事处)将另行通知高级统计师资格考核时间。
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上发布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并按新条件执行;未修订标准条件的,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标准条件,突出绩效和能力导向,合理运用学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科研成果、技术创新、荣誉奖等内容,科学设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社会保障部)〔2017〕139号)规定,目前未设置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可设置为高级职称。制定高级职称标准条件后,加快组织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
2.按照《本科毕业生待遇;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普通中等教育毕业生待遇。
3.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年限要求不再限制。
4.各市、各部门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相关要求,按照《《绩效的代表性成果或者获奖项目,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淡化论文和奖项数量要求,实行代表制度,填写的论文(作品、作品等)不超过3篇,科研成果和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定与用人单位劳动(就业)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城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相应的职称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申请评审。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推荐申报,并逐级审查和报告。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推荐申报,并逐级审查和报告。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建立专门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请高级职称。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会规定〔2018〕5)规定,引进高水平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考核时,可根据绩效、能力、水平直接申请相应的职称,可以作为参与考核的依据。
2.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省级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不受专业限制。县级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以申请考核相应职称,不受工作年限和工作水平的限制。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各设区的市、省级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经批准兼职或离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省财政部山东省科技部山东省教育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意见(鲁人社会规则〔2018〕1)执行相关规定。
8.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取得一系列(专业)职称并在相应岗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后,可申请评审或申请其他系列(专业)同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限制。
9.由于工作调整,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改变一系列(专业)申请和评估与原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相同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只有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条件的才能推荐申请。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申请推荐工作,在申请前公布,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应当及时退还,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申请材料、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同时在单位网站的主页上公布,宣传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可放置其他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二)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评委会办事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者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应当按照原提交渠道及时退回,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4)未按规定公示;(5)弄虚作假;(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的。
1.申请人数少的系列,我省不再设立相应的高评委。相应的高评委办事处审核汇总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由高评委办事处统一提交。
2.中央驻鲁单位和其他省委托我省审查高级职称的,应当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书,高级评委机构可以受理。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出具委托书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批准公布和颁发证书。
(1)成立和调整评委会
1.各评审委员会成立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选择本系列(专业)或类似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2.船舶、海洋工程设备技术职务资格高评委办事处调整至烟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
3.药品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冶金工程、黄金工程、水产工程、煤炭工程、质量工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分别提交上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高级评委。
4.同意在17个设区设立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经济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在8个设区设立工程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在5个设区设立格高级评审委员会,2个区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估。
5.探索建立区域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
5.探索建立区域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区域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承办市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批准后组织评审。
1.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标准,突出绩效贡献和独立创新能力,综合评价道德、知识、能力和绩效,以独立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生产力转化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级评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评价方法,对申请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绩效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和评价。
2.各级评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评价方法,对申请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绩效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和评价。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引进专业、信誉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建立评估专家责任制。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请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高级评委办公室组织业务测试后,应当提交高级评委单独审核。
3.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和总结,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计划》,并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0天报评审委员会成立部门,认真组织评审。
审查结果的批准和发布
(一)异议期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报告部门,逐级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委会办公室报告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给专业技术人员单位,由单位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和报告部门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及时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2)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异议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批准备案材料。公示无异议,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及时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评价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颁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认真审查纪律。
各市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我省职称的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本市、本部门(单位)的申请工作,并根据资格条件逐项检查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信访,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核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提交,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监督监督。
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把职称评定作为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的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实,坚决杜绝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委会办公室的检查和指导,监督评委会办公室加强职称评价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价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强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存在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和审查范围。违反评价的
审查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估标准,导致投诉多、争议大,责令根据情况整改。市、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专业技术技术职务资格中的欺诈、违纪违规行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情节给予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对在职称申请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职称诚信制度。
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中的欺诈行为将被记录为不诚实信息。个人、单位或者信用状况不良的组织,在行政监督、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和处罚。
本通知未尽事宜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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