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2004年中专文凭是手写还是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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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高等教育证书的登记,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实施。(1)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和颁发毕业(毕业)证书,每学期颁发证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登记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考官或学校将签字。每年6月和12月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每年6月颁发高等教育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每年7月底前,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告今年6月的毕业证书和前一年12月的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他们都位于本条例第十条的注册要求。(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发证单位颁发的毕业(毕业)证书进行审核登记;每年8月底前,注册毕业(毕业)证书汇总后,按照本规定注册内容的要求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通过考试(或完成所有学分)并通过德育和体育考试的,可以获得毕业证书。第十条学校地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但仍未能在补考课程范围内完成规定的学分,通过道德教育、体育和允许完整的课程获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学生学习满一学年,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必须颁发辍学证书。第十二条学位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发证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毕业情况(完成或未完成学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完成学业后,可以取得继续学业证书。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只能颁发学术证书,不得颁发学校招收的学生和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的学生毕业(完成课程)证书。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制作,填写后由学校颁发。学校自行颁发普通高等学校的辍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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