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失口为由,发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了虚假户口迁移证明。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他帮忙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充记录的名义向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超报告相关材料。3.民事责任→侵犯陈春秀姓名权(盗用其姓名)
1、受贿罪→冯秀振接受陈巨鹏的请求,帮助他处理陈艳萍代替他人人力资源师证件样本上学的事情。
→警方应进一步公布案件事实,并根据受贿金额和行为定刑。
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一批专科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的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富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叔叔张峰(时任烟庄镇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珍帮助陈艳萍代替他人上大学。2.滥用职权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冯秀振超越职权,调出陈春秀档案。
冯秀珍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需要强调的是,任书坤作为当时的公安局长构成犯罪,但目前还没有立案调查,我对山东省政府的处理结果持保留态度。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任书坤违反法律规定指使户籍警伪造《户口迁移证》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三年以下的政治权利。
张峰发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了虚假户口迁移证明。任书坤非法安排户籍民警郭伟伪造了名为陈春秀、地址为烟庄乡东南庄村的户口迁移证明。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他帮忙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充记录的名义向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超报告相关材料。
2.可能构成受贿罪,但无法确定公布的信息分析,需要等待警方后续调查结果。
3、民事责任→侵犯陈春秀姓名权(盗用其姓名)
伪造国家证件罪→郭伟在公布的处罚中没有立案调查,可能有以下原因:郭伟犯罪,由于领导的权威,不得不成立威胁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其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免除行使处罚。
7、崔吉会(冠县武术训练高中原校长)、李成涛(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主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杜言利(山东理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教务处处长助理)、李文森(山东理工大学工程培训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学生科科长)、杨一和(冠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冠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俊超等5人,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1、崔吉会: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为贴有陈艳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但由于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及高中生毕业登记表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而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成涛:当时,他是邮局副局长。他违反规定,要求陈巨鹏取消陈秀春的录取通知书。这种行为超出了他的工作权限。但李成涛属于国家企业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杜言利:帮陈艳萍办理入学手续,经济学院未对其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作为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因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不成立滥用职权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不能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被取代人可以根据上述人员侵犯其姓名权等权利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李成涛擅自将陈春秀的信件带走,侵犯了陈春秀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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