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发给您。请隶属关系转发给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机构,并遵守。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核心印有普通高校毕业(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和防伪标志。
只要你通过了考试,你能拿到高中毕业证书吗?
你说的是对的。只要你能在高中参加考试并通过所有科目,你就可以获得高中文凭。我们上学是这样的
考试不读高三有毕业证书吗?
不读高三就有毕业证。
1.只有通过高中可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2.高中考试分两次,第二次在春节前三周左右,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主要面向高三考生。
3.不上高三就不会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的考试。
4.考试全部通过,可领取高中毕业证书,参加高考。
5.考试不能全部通过,不能领取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通过考试成绩(或完成学分),通过德育和体育考试,可获得毕业证书。第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其中一门以上课程仍未通过补考,但不属于保留范围或未完成规定的学分。如果他们通过德育和体育,他们可以获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可取得辍学证书。
高二考试不及格,高三有毕业证吗?
法律分析:高二通过考试,不读高三就拿不到毕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独立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受教育者的学籍,奖励或者处罚;
(五)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术证书;
(六)聘请教师等职工,奖励或者处罚;
(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资金;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高中毕业证考拿到高中毕业证吗?
不,一定要全部上高中。
毕业证书,简称毕业证书,是由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培训机构(机构)颁发的完成课程、合格学生(学生)的毕业证书。
证书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份、学习时间、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证书编号等信息。毕业证书只有在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后才真实有效。任何伪造或改变证书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应当追究。
学历证书遗失后,我将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将根据毕业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书。
出国留学时,一般需要提交毕业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年〕2号)
现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请根据隶属关系转发给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机构,并遵守执行。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术教育制度和学术证书的严肃性,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承担研究生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颁发。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试)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辍学证书。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份(提前完成者应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3)贴上我的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第八条本科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名称、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辍学;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通过考试成绩(或完成学分),通过德育和体育考试,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其中一门以上课程仍未通过补考,但不属于保留范围或未完成规定的学分。如果他们通过德育和体育,他们可以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一学年以上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可以取得辍学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核后,根据其毕业(毕业、辍学)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后可以取得进修证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和举办各种培训课程的学生,只能在学习结束后颁发学习证书,不得颁发毕业(毕业、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学校自行印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核心印有普通高校毕业(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和防伪标志。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毕业(毕业)总数控制区域和部门,统一印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证书的核心;制定相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检查和监督毕业(毕业)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和学籍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进行毕业(结)资格考试,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毕业生人数,领取本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自1994年以来,国家不承认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核心。本规定发布前,国家仍承认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无需更换。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需要颁发、更换毕业证书的,应当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各地、有关部门、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认真处理;复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自1994年以来,普通高校的毕业(毕业)证书采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的毕业(毕业)证书的核心。大专毕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cm×(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封皮和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高校学生部报告预计毕业生人数;预计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招生计划。经审核,我委于4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毕业证书(核心)。
3、各学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报告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登记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的入学名册、学校学生入学登记名册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检查和审查,5月底前,根据各学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的核心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给学校。
4、各学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后,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报告剩余证书(核心)数量和无效毕业(毕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应在年度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表格(见附表),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无效证书(芯)按剩余证书办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减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了学校提交名册的时间,检查招生和毕业生人数,审查毕业生资格。
六、证书(内芯)费用。邮运费由各校支付,经批准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统计表(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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