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出租车旅游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的管理。
如何申请旅游出租车营业执照?
出租车巡游证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申请大型客车资格证书,必须持有A照2年以上。
③申请汽车列车资格证书,必须持有B照2年以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车公司证书(无出租车公司证书可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职业培训证书,有工作单位后领取资格证书)。
4.近照1寸2张,2寸1张。
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者、负责人身份、信用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及委托书。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证明等。
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材料中的出租车经营权证明是什么?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出租车经营证。
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出租车经营的最终证件,出租车经营时必须携带经营许可证,而不是许可证。经营权证的名称不对,应当是许可证。
省一级部门依照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制定临时许可证,淮北的经营权证是违法的。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由国家统一许可。每个城市都不能单独许可。单独许可是行政混乱和越级行为,营业执照是国家统一颁发的格式,正式合法。
出租车资格证和营运证的区别
客运资格证全称为道路客运司机资格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出租车经营资格证书全称为出租车司机资格证书,分为巡游出租车司机和在线叫车司机。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车司机资格管理条例》的规定。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旅游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旅客、司机、旅游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车是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的一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交通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
旅游出租车的发展应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模式协调发展。第四条巡游出租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第六条交通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车管理。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的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巡游出租车的具体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出行需要,制定出租车发展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第八条营业执照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车技术条件;
2.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车经营权。
(二)取得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停车场。第九条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者、负责人身份、信用证明及其复印件,身份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及委托书;
(四)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使用证明等。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旅游出租车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出租车的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出租车的容量规模,合理配置旅游出租车的车辆经营权,综合考虑实际市场供需状况、旅游出租车的经营效率等因素。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配置巡游出租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营计划、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措施,配置巡游出租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颁发车辆经营权证书,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变更、终止、延续巡游出租车经营权;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有效期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为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保护乘客、经营者、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上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上预约车)。
巡游车可以在网站上巡游或等待乘客,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预约方式承包乘客;网上叫车只能通过网上预约来承包乘客。
巡游车可以在网站上巡游或等待乘客,也可以通过电话召唤、网络等方式承包乘客;网上叫车只能通过网上预约来承包乘客。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出租车营业执照分为巡游车营业执照和网上叫车营业执照。
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司机(以下简称司机)应当取得出租车司机证。
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营业执照。车辆营运证分为巡游车辆营运证和网约车辆营运证。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市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定期开展市出租车容量评价,作为调整市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鼓励出租车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设备在出租车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第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网络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第七条
出租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参与行业治理,解决行业矛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司机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第二章营业执照第一节第九条旅游车营业执照第九条
申请巡游车营业执照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已取得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并购买了相应数量的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买资金;
(三)本市有适合经营规模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车辆维修、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
(5)有条件将车辆、司机、车辆卫星定位信息等必要的运营数据传输到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巡游车经营。
申请巡游车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巡游车营业执照;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但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有效期为六个月,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期限的临时巡游车营业执照。
根据前款规定取得的临时巡游车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被许可人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巡游车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注销临时巡游车营业执照。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同一申请人的巡游车营业执照申请。第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向巡游车经营者发放车辆经营权。巡游车经营者取得车辆经营权后,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作为巡游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车辆经营权的,应综合评价投标人的经营计划、服务质量或服务质量承诺、安全措施、社会责任履行等因素。
车辆经营权实行免费、有期限的使用制度。自发放之日起,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禁止转让、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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