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定居及购房相关政策
全面整理武汉落户政策。
【一】:大学生学历落户
【二】:随迁落户
1.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落户(结婚5年调整为1年)
2.夫妻投靠新城区和开发区,子女随迁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定居
4.孩子投靠父母定居
【三】:技术人才落户:技术人才
1.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2.四上企业高管落户
3.落户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落户高技能人才
6.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4:积分落户(常态化,调整标准)
【五】:市外迁入定居,市内迁入定居
1.新城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定居(从创业就业2年到1年)
2.新城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定居(从创业就业2年到1年)
3.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定居
4.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5.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定居
【六】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落户
【七】:买房落户
其他的
1.创业就业落户(新城社保6个月或创业6个月)
2.重点企事业单位0门槛落户
3.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4.本市生源学生返回原籍落户
武汉落户政策的几个新变化:
2021年11月中旬
放宽武汉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近日,《湖北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优质发展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到2025年,湖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从2020年的62.89%提高到65%,力争达到67%。武汉城市圈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0%以上。武汉城市圈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0%以上。
该计划明确了8个方向的37项具体措施,提出取消在武汉中心城区定居的限制,包括农业转移人口、新一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入学和参军人口。探索武汉城市圈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积累和相互认可。
推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非户籍常住人口。坚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公立学校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实施第四阶段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重点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应。推进异地就医备案和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维护农民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权益。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和承包权退出、农村集体资产收入分配权转让和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资格权退出,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入分配权。探索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建设土地转让承担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入分配权和宅基地资格权的有偿退出机制。
2021年11月5日总部企业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2021年11月5日,武汉市公布了《武汉市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1.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员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
2.非本市户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在限购区购买第一套自有住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2021年9月11日
武汉出台了落户新政
2021年9月11日,武汉市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落户政策条件的实施意见》。
1.新城落户:社保满6个月(从前2年调整到6个月),租房无需自有房屋即可落户。
2.新城区迁入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自有房屋一年社保(从前两年调整到一年)。
3.夫妻随迁:结婚一年后,夫妻可以随迁至中心城区,无需自有住房。租房可以随迁(结婚前5年)调整为1年)。
4.积分入户:达到规定分数后可随时办理,无需等待一年一次。
5.重点企事业单位职工:0门槛落户
具体细节如下:
(一)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的条件。大型企业、总部企业、工业R&D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同意引进市、区研究注册资本和纳税的,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以申请落户。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二)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至少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或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连续6个月(不含补缴)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落户。
解读:男性不满45岁,女性不满35岁的非武汉户籍人员可在远城区(新城区)、功能区(不含中心城区)申请就业创业6个月!
解释:男性不满45岁,女性不满35岁的非武汉户籍人员可在远城区(新城区)、功能区(不含中心城区)申请就业创业6个月!(只能申请在新城定居,但只要能定居,就有资格在城市购房)
(三)调整随迁落户条件。夫妻子女随迁申请户口,将本市合法自有住房条件调整为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夫妻随迁的户籍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5年放宽至夫妻登记结婚1年。
(四)调整大学生落户和随迁条件。积极推动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在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行落户。
(五)实行积分入户规范化。增加合法稳定居住、社保缴费年限、持有效居住证年限分数,调整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本指标权重,从50%增加到60%,确保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工人定居。探索积分入户正常化的申请机制,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正常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值后即可落户。
(六)调整新城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和中心城区的条件。新城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市、功能区有自己的产权住房,在中心城市、功能区就业创业,由就业创业调整至就业单位或个人支付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申请结算。
2021年7月29日,拟调整武汉积分入户管理方法
2021年7月29日,武汉市发改委发布了《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与2019年版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关键指标分数发生了显著变化。
积分入户申请条件:
①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③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④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累计积分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
2021年6月11日,深度放宽落户限制,降低落户门槛
2021年6月11日,湖北省发布了《2021年全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要点》。
1.深入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取消武汉以外全省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2.进一步降低武汉落户门槛,实行省内户口迁移机制。
①推动武汉全面实施新一代农民工和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新一代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生活,农村学生入学限制参军进城等重点群体的定居条件。
②完善积分结算方式,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
武汉大学生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搬迁。其中,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凭亲属证明办理(父母不受年龄限制),配偶可以凭结婚证一起落户公共家庭。
在此之前,大学生或已毕业的大学生落户集体户,落户后可以买房,但如果不买房,父母、配偶、子女都不能随迁。此外,在此之前,许多学校只为新生定居。如果他们错过了新生定居的机会,就更难定居,但现在,只要他们还没有毕业,他们就可以定居。
【一】:大学生落户武汉
45岁以下的专科可以全家落户武汉
一、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处理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含留学生)、45岁以下(博士、硕士不受年龄限制);
2、毕业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所需材料
1.填写《户籍登记表》(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武汉市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保留原件);
2、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或教育部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书丢失,教育部学信网登录账号由毕业生提供,供警方核实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定居的,应当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凭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和关系凭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自有房屋定居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未定居的,应当经业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定居的,需提供单位证明(保留原件);在租赁或借用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家庭定居的,应提供租赁住房协议(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或业主的书面借用证明(保留原件),窗口警在线核实地址;
四、配偶及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关系证明(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5.本人及16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不能提供二代证照片)。
户籍信息与学历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学校证明原件、招生名册、录取通知书等学籍档案(盖章复印件);因变更姓名或者公民身份号码而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1)申请提交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区政府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所需材料;
(二)受理核发证件。户籍窗口警察审查,材料准确、完整,现场出具《户籍许可证》或《户籍批准通知书》(含非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持有《户籍许可证》);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通知,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不合格、重复户籍或重身份证号码的,不予受理。
(3)办理归档。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户籍迁移证》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打印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档案管理。申请结算所需材料由受理窗口收取装订成卷,分局统一备查。
2.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通过湖北网武汉市公安网上服务,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进行拍照或扫描、上传和定居。
(2)网上受理审核。各分局户籍窗口每天在武汉市公安网上服务受理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
(三)核发准迁证明。已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人口系统中颁发《批准迁移证明》或者《批准入户通知书》,并加盖网上办公室印章,并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或现场接收方式发放。
(4)办理归档。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批准证明或批准通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籍中心,派出所应认真审核原始材料,准确打印户籍簿或社区公共户籍登记表;发现欺诈的,不予处理和处罚。
(5)档案管理。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取的结算所需材料应装订成卷,并定期交分局备查。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办理窗口受理;审核应在网上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名称:区公安分局
办理机构地址: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这次调整
政策和以前有什么区别?
45岁以下的大专院校可以在武汉定居、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搬家、取消‘自有房屋’和‘婚姻年龄’的限制、大学生可以24小时在线申请。
大专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45岁以下(博士、硕士不受年龄限制),可凭毕业证书申请武汉永久居留,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行定居。
一是全员放开落户。
将落户范围放宽至大专以上学历(经教育部认证)。同时,年龄放宽到45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与以往相比,结算范围覆盖所有大学生。
二是解决全家落户问题。
大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定居。与以往相比,取消自有房、婚龄等条件限制。让大学生全家落户,有效解决大学生安居之忧。
三是全时落户。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大学生可以24小时在线申请结算。
详解热点问题
Q:学历放宽到大专,具体包括哪些大专?成人教育大专可以吗?
A:大学毕业生学历放宽到大专,包括教育部认证的所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外国大学同等学历)。
Q:配偶和子女是否有婚龄和财产限制?
A:调整后,大学毕业生结算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和房地产的限制。调整前,按大学毕业生定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按照此政策投靠。
Q: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地产,在哪里定居?
大学毕业生在本市无房地产的,可以在当前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户口地址上独立户口,打印独立户口簿。
大学生落户流程
大学生落户
可在窗口现场办理
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
网上申报
现场办
大学毕业生可持《户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居住证等到拟定地点的区政府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审核后,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的,应当当场出具《准入证明》或者《准入通知书》(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持有《户籍证明》)。
审核后,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的,应当当场出具《准入证明》或者《准入通知书》(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持有《户籍证明》)。配偶和子女也应当提供关系证明。
(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通知,并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不符合定居条件的,申请人、随行人员有重复户籍或者重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网上办
大学毕业生可登录湖北政府服务网(武汉),通过武汉公安在线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分公司户籍窗口警察应每天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说明原因,警察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入户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加盖网上办印章)。
网上只办理大学毕业生本人定居,不办理随迁业务,请在操作前下载许可证卡包进行实名注册。
湖北省公安政府服务平台大学生落户流程:
第一步是进入网站,注册登录账号;
第二步,在主页下面,点击办事
第三步,点击大学毕业生落户,查看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开始申报;
第四步,填写个人信息写个人信息,上传信息,选择处理方式(窗口处理或提交邮件服务)即可确认;
第五步,确认事项后,等待短信确认;
通过审核-短信风格
未通过审核-短信风格
湖北政务网大学生落户新流程:
1.首先进入湖北政务网后,点击登录湖北政务网,然后选择返回主页;
2.点击湖北省,选择武汉市,然后将位置定位到武汉,点击确定;
3.跳转页面后,在页面右侧,按图操作,点击特色服务查看更多,找到合作平台,然后点击市公安服务;
4.点击许可证卡包登录,打开手机软件,许可证卡包扫描代码登录,如果没有证书卡包,需要提前安装。
5.进入页面后,点击做事
6.点击治安,然后点击大学生落户,找大学毕业生(专科、本科)落户或大学毕业生(博士、硕士)落户;
7.点击其中一个选项后,选择您在相应的区域服务站定居;
8、在业务办理栏中,选择在租房或借房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一、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落户
1.投靠方拥有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景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常住户口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派出所;
2.夫妻登记结婚满一年(调整5年至1年)
3.夫妻、父母、子女在市中心城区有合法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随迁子女未婚,20岁以下或大专以上学历,22岁以下。
1.户籍登记表(可在武汉市公安网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在国外签发,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20岁以下22岁的,应提供未婚声明、学历证明或学校证明;
6女关系不明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件):
(1)原户籍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母不能反映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由国外签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合格翻译公司的认证)。
(3)人事档案简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原始人事档案简历(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的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再婚子女有监护权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者法院离婚判决、子女监护权变更文件、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持有所需材料,并填写《户籍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具符合条件的《理单》并向分局报告;
3.经审查,分局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知书》,出具符合条件的《迁入许可证》。
各派出所、分局10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夫妻投靠,开发区子女随迁落户
1.被投靠人拥有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除外)、开发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化工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常住户口;
二、夫妻登记结婚;
三、夫妻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自有房屋;
三、父母投靠子女定居
1投靠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已满60岁,55岁的女性;
3、投靠人为退休或失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标,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四、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三、退休证明或失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无其他子女证明(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
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件):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简历(加盖人事公章)。
(4)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四、子女投靠父母定居
2.孩子未婚,2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22岁以下;
3.被投靠人在本市拥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1.户籍登记表(可在武汉市公安网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父母手写签名);
3.随迁子女20岁以下22岁的,应提供未婚声明、学历证明或学校证明;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简历(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一、国家、省、市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湖北省“BR计划,武汉HH武汉GJ以及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范围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人才计划;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行定居。
1.《户籍登记申报表》(可在武汉市公安网上警察局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保留原件);
3.市委有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四、在自有房屋落户,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凭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和关系凭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户籍簿,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家庭或者在单位工作的社区公共家庭定居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保留原件);在租赁或者借用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家庭定居的,应当提供租赁住房协议(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或业主书面借用证明(保留原件),窗口民警网上核实地址;
有配偶、子女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有所需材料,并填写《户籍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警察审核,材料准确、完整,现场出具《准入证明》或《准入通知书》;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通知,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不合格、重复户籍或者重身份证号码的,不予受理,依法处罚。
现场材料准确齐全。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落户
1.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本市就业创业一年以上;
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需要自己的产权房;
4.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当符合投靠条件。
1.《户籍申报表》(可在武汉市公安网上警察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应在汉代连续缴纳城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企业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企业在本市连续纳税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定居的,应当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凭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和关系凭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在自有房屋定居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保留原件);在租赁或者借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应当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或者业主书面借用证明(保留原件),窗口警方应当在网上核实地址;
6.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户籍窗口,一次性通知,并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出具不合格的《不受理通知书》,出具符合条件的《申请户籍受理书》;
三、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出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三、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本市就业创业;
3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需要自己的产权房;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企业家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2、户籍窗口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出具符合条件的《申报户口受理单》;
四、落户高技能人才
1.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员)范围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在本市连续就业创业一年以上;
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应提供与高级职业资格相对应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单位应在汉代连续缴纳城市社会保险证书一年以上。企业家提供与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工商企业信息,企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纳税一年以上(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五、四上企业高管落户
1、申请人是市政府有关部门连续两年确认的四级企业(汉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市户籍高管成员;
2.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三、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四上企业,需要自有产权房;
5.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当符合投靠条件。
三、单位高管职务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在汉代连续缴纳城市社会保险证明一年以上;
5、在自有房屋落户,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窗口警察网上核实地址;
2.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户籍窗口,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出具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具符合条件的《户籍申请受理书》;
7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名称:武汉市公安局
地址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六、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一、近三年在本市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农民工,以及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特殊贡献者;
3.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要有自己的产权房。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证文件及获奖证书;
4.员工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纳税凭证(合伙人还应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并经窗口警方网上核实。
【五】:积分落户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与2019年版《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相比,2021年版《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发生了以下9大变化。
原文: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累计得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在线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宅用房);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实行季度申报制度,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入户处理阶段。
第九条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的信息发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分配结果。根据审核结果,市公安部门公布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
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如果积分值发生变化,则在处理周期内不调整分数。申请人的积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对受理和审查申请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有关部门完成审查
申请人可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审计部门提出上诉,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异议成立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章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累积分。
第十三条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中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分按扣分项目累计扣除。
第十四条按下列规定确定积分加分指标和分数:
(一)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最高分60分。
1.申请人或
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6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40分;
3.在本市合法出租住宅用房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宅宿舍的,每满一年连续居住6分,累计不超过6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60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60分。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一年累计6分。40岁以下申请人在武汉城市圈城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纳入我市累计认可。
(三)居住证指标,最高分6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一年6分。40岁以下圈城市办理居住证的40岁以下申请人,居住年限纳入我市累计认可。
(四)年龄指标,最高分30分。
1.年龄18-30岁的,积30分;
2.31-40岁的年龄,积20分;
3.41至45岁的年龄,积10分。
(五)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50分。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一年累计5分。
(六)文化指标,最高分30分。
1.大专学历,积10分;
2.本科学历,积2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30分。
(七)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10分。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取得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相应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得10分。
(八)职业工种指标,最高分20分。
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养老、护理等一线工作的武汉相关用人单位,每年积5分,最高分20分。
(九)纳税指标,最高分50分。
1.申请人为本市依法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本市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的应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本市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实际纳税额达到2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自登记之日起每年享受5分,最高积50分;
4.申请人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自然人,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零的,累计10分;实际缴纳税额达到0.2万元的,累计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最高累计50分。
(十)申请区域指标。
(十)申请区域指标。申请人在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申请入户的黄陂区、新洲区),积10分。
第十五条按下列规定确定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和分数:
(一)欠税。截至申请欠税的,扣20分;
(二)失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每条扣60分;
(三)行政拘留。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60分;
(四)刑事犯罪。10年内有犯罪记录的,每条扣150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
(一)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2)申请人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市圈城市,是指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第十九条连续缴纳社保的计算时间为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纳税年度的计算时间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对申请人的其他相关时限要求计算至申请积分入户之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19年版)〔2019〕同时废除28号)。
【六】:市外迁入定居,市内迁入定居
一、新城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除外)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东西湖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有自己的产权房;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2年调整到1年)
1.户籍登记表(可在武汉市公安网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3.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市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家连续两年提供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持有所需材料,并填写《户籍登记表》,向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户籍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出具符合条件的《申报户口受理单》;
三、分局审核后,向市局报告;
4.市局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发出《批准入户通知书》。
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二、新城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2.申请人在开发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有自己的产权房;
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2年调整到1年)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市社会保险凭证,连续两年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2、户籍窗口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出具《迁入许可证》或者《批准入户通知书》。
现场准确、完整地处理材料。
三、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1.开发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化工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东西湖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有自己的产权房;
3.同一家庭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
3.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审查,窗口民警办理符合条件的。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除外)、开发区(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化工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合法租赁);
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正常经营2年以上;
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员工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连续缴纳城市社会保险证明2年以上。企业家连续两年提供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定居的,应当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合法租房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定居。窗口警察网上核定地址;
申请人持有所需材料,并填写《户籍登记表》,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五、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定居
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除东西湖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化工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农村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合法自有房屋。
3.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原件及复印件。
2、派出所社区警察调查核实后,向主管主任报告;
3、派出所主管部长审批后,由户籍窗口办理。
5个工作日。
【六】: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落户
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机关聘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汉工作的事业单位(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在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申请在开发区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要有自己的产权房。
1.《户籍登记表》(可在武汉市公安网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招聘(招聘)文件及名册,系统内部调动人员还需提供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
4.在自有房屋定居的,应当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定居,地址由窗口警警网上核实。
1、申请人持有所需材料,并填写《户籍登记表》,向户籍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3.分局审核后,对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通知书》,出具《批准迁入证明书》或《批准入户通知书》
外地人买房落户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城区:100多平方米,而且总价50万以上的房屋可以落户;
(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景区、东西湖常青花园)
远城区:80平方米以上,住房总价20万元以上。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另外,可以累积!
1、购房面积及总价可累加。
例如在江岸区买60平米的房子,在洪山区买40平米的房子,累计面积100平米,可以随意选择在江岸区或者洪山区定居。
2.主城区和远城区不能累积
比如在江岸区买60平房,在东西湖买40平房,面积不能累积,其中一区也不能落户。
3.购买二手房时,要确定前房主是否在这里定居。
如果前房主已经安定下来,你就不能安定下来。如果前房主已经口,买家可以定居。
注意!以上条件,只针对新房,外地户口买二手房还是落户不了!(现在武汉限购外地户籍需要连续两年在武汉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才有资格购房~)
二手房落户条件不同于新房,条件相对苛刻。前提是买受人需要在托管中心或工作单位附属的集体户口,否则无论面积有多大,都无法转让二手房。武汉的集体户口可以直接转到你买的二手房。当然前提是原房东必须带走户口或者房子名下没有户口。
落户条件:
1.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房屋总价和面积都同时满足,必须是新房。
2.首次交易的商品房是70年产权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二手房、商住楼、办公室、经营性房!因此,如果你想通过购房办理外地户籍,你必须在购房前了解房子的性质。这一点很重要!(二手房不能通过购房落户,只能通过人才引进,以下详细介绍)
3.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南区合并后,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仍属于中心城市户口,原汉南区户口仍属于新城户口。
4.东西湖常青花园户口属于中心城市户口。
5.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其他房屋所有人共有的,应当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分割,符合标准的一方可以办理。结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结算时,应当按照房产证上的比例分割,符合标准的一方可以办理。
6.主城区与主城区、新城区与新城区之间,主城区迁入新城区的,应当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8】:其他
一、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至少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连续6个月(不含补缴)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落户。
二、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的条件。
二、二。明确引进企业员工的定居条件。大型企业、总部企业、工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企业等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同意引进市、区研究、注册资本和纳税,单位缴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单位职工可以申请定居。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解读: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合法稳定的住所申请落户!几乎0门槛!
三、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武汉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停留3年以上的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汉就业创业;
二、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嫁给本市常住居民。
二、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市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家提供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纳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原件);
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自有房屋落户,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并经窗口警方网上核实。
2、户籍窗口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出具《批准入户通知书》。
名称:各区公安局
地址: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四、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1.本市学生毕业或高校毕业或退学返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
2.本市毕业生户籍滞留在外国人员管理中心的;
3.本市毕业生户籍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
(二)提供材料
2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退学证书原件,离职的,应当提供单位离职证明原件;
四、原迁出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簿原件;
5、离职后在本市工作的,应当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
6.父母户口簿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2、户籍窗口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户籍材料更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实后,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合格的,应当出具《迁入许可证》。
还有其他相对较小的落户方式:
小城镇入户。
二、务农入户。
三、随军入户。
四、复员退伍安置入户。
5.香港、澳门、台湾等外国回归者入户。
6、军队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入户。
7.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随迁
户口迁移政策的相关内容
1、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持有工商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租赁)是指公民在城市内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在农村地区,继承、赠与可以证明房屋使用权和经常居住的房屋。
二、自有房屋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还建房屋、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屋等住宅物业。
二、自有房屋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还建房屋、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屋等住宅物业。
自有产权房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证书。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
全日制大学是指普通高校。非全日制大学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人教育等非国家教育系列的高校。
四、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范围
兼职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兼职本科及兼职硕士研究生等。
五、连续参加汉代城市社会保险的范围
连续参加城市社会保险,是指单位在申请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汉代连续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包括中央、省直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障,其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由单位缴纳。
六、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范围
四上企业是指统计部门每年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员工人数等标准进行评估认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的商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底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法人单位(包括交通、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50人以上(包括居民服务、维修等服务、文化、体育、娱乐)。
企业高级管理团队成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高技能人才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能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专业资格的人员。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该证书具有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该证书具有职业资格等级。
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范围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线下窗口位置及流程清单
如果您下政务中心线下窗口,请拨打以下窗口联系电话,了解大学生落户所需的材料,避免因材料不足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1.江岸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发展大道790号
2.江汉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新华路251号
3.桥口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一号
4.汉阳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1楼14号窗口
5.武昌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6.青山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青1100号(青翠园2号)
7.洪山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文秀街9号
8.东西湖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二雅路292号
9.汉南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汉南纱帽街401号
10、蔡甸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街21号
11.江夏区公安局户政窗口
地址:宁安路4号,江夏区纸坊街
12.黄陂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黄陂大道318号
13.新洲区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新洲区诸城街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特1号
14水上公安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96号一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1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以下是最新地址)
地址:武汉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口)
17.东湖风景区公安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昌区欢乐大道301号9栋4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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