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作业,只想详细了解一下,目前印象深刻的是泸州二奶案。感谢大家的普及
泸州遗赠案
黄永斌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四川泸州有养子。从1994年开始,黄开始与张学英交往。从1996年开始,他们公开同居,靠黄的工资(养老金)和奖金生活,并一起经营。但黄永斌和蒋伦芳并未离婚。自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他履行了赡养义务。4月18日,黄永斌立遗嘱:我决定将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泸州市江阳区房价的一半(即4万元)和手机留给朋友张学英。我死后,张学英负责埋葬骨灰盒。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公证。黄死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被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蒋伦芳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遗嘱,并在申请遗产前保申请。自5月17日起,经过四次开庭(一度暂停,2001年7月13日,纳西区司法局撤销了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仍维持住房补贴和黄永斌部分公证。10月11日,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虽然黄遗嘱是其真实意义,形式合法,但遗嘱内容违法,黄与原告非法同居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遗嘱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行为,无效。本案的判决得到了当地人民的热烈支持,但被许多法律人士评为道德与法律、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甚至认为这是舆论压力下的错误案件。
2.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齐玉苓和陈晓琪均为滕州八中199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失败,失去了入学考试资格。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统考成绩441分,超过委培录取分数线。后来,济宁商学院发出通知,录取齐玉玲为学校1990计专业委员会培训生。在父亲陈克正的操纵下,陈晓琪从滕州第八中学收到通知后,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济宁商学院。从济宁商学毕业后,陈晓琪以齐玉玲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复读后,齐玉苓在邹城劳动技术学校学习。1996年8月,她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起,她被解雇并失业了相当一段时间。1999年,齐玉玲得知陈晓琪冒充姓名上学就业后,以陈晓琪及相关学校和单位侵犯姓名权和教育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犯了齐玉玲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权。陈晓琪、陈克正、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玲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5万元。齐玉苓拒绝接受,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赔偿56万元。
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作出了《关于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侵犯了齐玉玲根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陈晓琪停止侵犯齐玉玲的姓名权;陈晓琪、陈克正、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玲道歉;陈晓琪和陈克正赔偿齐玉玲因侵犯教育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玲因受教育权利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玲精神损害5万元。
3.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北京市农民工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电子眼记录下来,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得210分。
2005年5月23日,安徽省北京农民工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寺路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电子眼记录下来,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得分210分。这意味着他从早到晚都在卖蔬菜。交了一万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后,老杜夫妇的生活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
这一事件在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法制处认为,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手段。新交法赋予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有执法权。暗中执法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了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现场指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多种手段,包括秘密执法。
一位出租车司机就此事发表了讲话:我们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值班的地方开车,还要遵守交通规则吗?我们很多司机都有一种心理,似乎遵守交通规则是对付交警的最后手段。设置交通电子眼的目的是针对这种心理和现象。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机独自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的路上行驶,仍然可以按照交通规则自然行驶,电子眼就可以休息了。电子眼刚刚开始,恐怕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应该有一个改进的过程,所以在交通管理上打板有点情绪化。我觉得司机应该多想想如何守法。这个人不知道这里不能这样走恐怕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否则怎么执法?在这里,有太多的事情要谈借口而逃避责任。农民或律师不应该划分是否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的界限。
一些社会人士还认为,作为一名司机,无论司机的水平如何,无论什么原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违法,然后人们同情他们,这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杜宝良违法事件暴露了另一个问题,即交法普及教育不足。中国现行的新交通法是40多年来出现的第一部交通法规。到目前为止,它已经实施了一年多,相关规则的实施时间较短。因此,成千上万的车手需要以各种方式推广交通法。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如果只依靠惩罚,就会偏离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对司机来说,有义务主动学习新的交法和相关规则,不应因不知道等原因推卸责任。如果这件事有什么意义,那只能说暴露了交通管理的弊端和驾驶员的素质。此外,这也是新交法的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发言人表示,日常执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在通知违规行为时,没有很好地考虑。事实上,一些公民通过互联网了解违规行为。在今后的整改中,要加强交通标志,让人一目了然。市局将整改和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杜宝良律师王颖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车主或者司机,机动车车主或者司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105次未处理违法行为,但从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诉法院正式向杜宝良发出《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为:杜宝良:2005年6月13日,我院已收到您对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您的起诉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杜宝良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后表示,过去他一直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这是他一生中第一次走进法庭大门,他仍然是一名民告官。家乡的人都知道。但现在他改变了以前的想法,这么多人帮助我,尤其是那些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我也开始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4.河南洛阳种子案
汝阳公司于2001年5月22日与伊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以伊川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双方的差异主要在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被告要求适用《河南省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格计算。
2003年5月27日,在审判委员会的同意下,承办此案的李慧娟发布了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命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价格由市场调整。作为法律水平较低的地方法规,《河南省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然无效。”。判决结束后,双方都提出上诉。
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非法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法律法规无效通知,要求河南省高等法院对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法行为认真、认真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李慧娟无权作为法官宣布地方法规无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修改和废除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范围,因此法院无权宣布法律有效或无效。
随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副庭长和李慧娟审判长的职务,免除李慧娟助理审判员。
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对全省发布的通知中表示,个别警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无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判决书中地方法规的内容都不得无效。”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繁殖合同纠纷的答复》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1)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五、见死不救案
2004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公路122公里发生车祸:海南公司韩被卡车挤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人民医院120名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只是在黑暗中检查情况,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回到急救车。两小时后,韩死于失血过多。
如何解决以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面对道德失范,人们常常想到法律武器。
死亡事件反复表明,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只有采取全面的法律手段,才能惩罚这种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疏忽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习俗方面应该发挥作用
这种应该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水平;每个公民都应该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况承担义务,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水平。
早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就增加了刑法罪。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见死不救。
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一些国家,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这次代表大会上,刘如军和其他32名代表也提出了提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不救、不救,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条款。
一些法律学者建议,公民有义务帮助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死亡行为可以根据当时的社会危害和责任人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勇敢的奖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奉献程度、事件发生时的危急情况和有效后果来确定。
6.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他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留下了大量的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罪被法院判处监禁数年,但帕尔默能否享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为法官头疼的难题。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法律就不应该继续赋予帕尔默任何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纽约州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他肯定会失去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辩称,由于该遗嘱在法律上有效,由于帕尔默被指定为有效遗嘱的继承人,他应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法院正在改变法律,即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
格雷法官也支持律师的声明,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知道帕尔默杀了他,他可能愿意把遗产给其他人,但法院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祖父本人)他仍然是最好的继承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本本身使用的文本定义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明确确定,因此没有理由放弃。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害被继承人而失去继承权,那么除了判处监禁外,帕尔默还将受到额外的惩罚。这违反了犯罪法律的原则。立法机关必须事先规定对某一罪行的处罚,法官不得在判决后再处罚。
然而,审理此案的另一名法官厄尔认为,法律法规的真正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法规的文本,还取决于文本以外的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的真正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一个原因是,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不仅应该基于历史孤立的法律文本,而且法官应该创造性地构思最接近普遍渗透法律的正义原则,以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厄尔法官最终引用了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这表明遗嘱法应该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获得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优势,四名法官支持他;格雷法官只有一个支持者。纽约最高法院裁定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7.学生田某诉北京某高校案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高校,获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电磁学公式纸条,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考场纪律,监考老师立即停止了田的考试。同年3月5日,学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田某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写学籍变更通知。然而,学校没有直接向田宣布处罚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没有给田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也没有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田继续作为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学习和活动。在此期间,大学补发了田丢失的学生身份证,每学年收取田支付的教育费,并为田注册,发放大学生补贴津贴,还安排田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论文教师领取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毕业费。田还以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并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的BASIC语言成绩证书。田在学校学习四年,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和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和毕业总分第九名。
1998年6月,田某所在大学的相关部门以田某没有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并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某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被告:1。颁发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我3000元的经济损失;4。在学校报告上公开向我道歉,恢复我的声誉;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1、被告北京某高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颁发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某高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原告田的学士学位资格;3、被告北京某高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原告田毕业派遣手续的职责;4、驳回原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宣判后,北京某高校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结束后,北京一所大学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某高校认为被上诉人田某已不具备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受理。根据国家授权,学校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法院认为,制定的校规、校纪、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某高校对田某进行退学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效。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乙肝歧视案
2004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举办的2004年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揭晓,张先在全国十大法治人物中排名第一。安徽某大学毕业生张先着,芜湖人。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着报考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在30名考生中排名第一。但张先着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目前,中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像张先着一样。这个群体在入学、求职甚至恋爱婚姻中都被拒绝了。面对这种情况,张先向芜湖市人事局提起诉讼,希望引起公众对1.2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因此,这场诉讼被媒体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着胜诉告终。此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订了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正式发布了《公务员招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1)首次明确限制公务员体检健康标准。本次颁布的新标准明确规定,肝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担任公务员。
9.重庆最牛钉户(访谈)
如何结束最牛钉子户事件?
———众多专家为重庆钉子户事件辩护
采访专家: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员、物权法专家)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物权法专家)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
李晓斌(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温来成(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周孝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
李延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土地法专家)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应不应拆?敢不敢拆?敢不敢拆?
政府大力宣传物权法,将使人们安居乐业,大多数中国人一生积累的最大财富房地产传给后代。
但房地产权分离政策可能会增加恒产的变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在物权法五审中提出:你可以买房,但房子下面的土地不属于你。理论上,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还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所有者来说,他们只有土地使用权。
然而,最好的家庭事件的出现,或者让其支持者关注和希望关注新颁布的法律,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能经得起司法和民意的考验吗?
梁慧星:如果你为了损害他人的利益,或者你自己的利益很少,但每个人都损失了很多,特别是开发商合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其权利也受损,应该拆除。因为这涉及滥用权利。
尹田:应尊重已生效的判决。公民可以上诉,法院可以安排暂停拆迁。法院在执行时也不能太简单,要听当事人的声音,消除对立情绪。
孙宪忠:很多专家说要拆,恐怕太草率了,不能这么简单。如果人们真的想在这里寻找生命,他们能被迫拆除吗?而且这个案子是物权法颁布后遇到的第一个征地案件,法官不敢因为轻率决定强拆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会是光荣的历史记录。
李晓斌:物权法在个案中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没有物权法,重庆钉子户的关注度可能不会那么高。也许法院真的会强制执行。但在大范围的案件中,不会立竿见影。
今后,执法人员将更加重视保护私权,尊重私权;在实践中思考,促进一些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制定。
周孝正:物权法还没有生效,但意思已经到了,要依法妥善协调,不要死我活,两败俱伤。
现在法院推迟强制拆迁是件好事。开发商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让这座小楼存在。
我同意这是一个里程碑,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提高中国的国格。
温来成:法院的执行一直备受关注。如果不能执行,人们就不会相信法院。就此事而言,法院劝说,如果无效,按照正常程序强制拆迁也是一种手段。但各方应相互协商,找到好办法。如果补偿是合理的,大多数都是可以接受的。强制拆迁是最后的手段。
钉子户有权不搬家吗?
我国目前的拆迁征地制度是基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包括一些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征用具有行政强制性色彩,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命令和服从。”尹田说。《条例》曾规定,被征用拆迁房屋的业主或用户只能服从拆迁决定,不得拖延。这一规定是今后强制拆迁规定的源头。
房管所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都支持强拆。钉子户能不能牛到就不搬走?
李延荣:拆迁房屋不是目的,目的是征拆迁实际上是公益和私利的协调。国家总是需要一些公益用地,土地占有是排他性的
是的,被具体使用权人占有,不可能通过市场协商。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必须实行征用制度。对于政府来说,国外也有征用土地的制度,它有处置的权力,必须是强制性的,不需要征求意见。
杨建顺:如果考虑到程序规范,钉子户是对秩序的挑战。政府有义务收回土地,实现公共利益。
李晓斌: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强拆是合法的,值得从法理上探讨。如果你不搬到发达国家,铁路就会转弯。中国正处于大规模建设阶段。我倾向于支持这样的制度——拆迁前必须签订协议,但现在可能不现实,可能需要十年或二十年。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征收条件。
尹田表示,在立法技术上,拆迁补偿是行政权力应用的问题,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只能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矛盾突出,立法机关重点研究。梁慧星试图从包括和不包括两个相反的角度,在《物权法》草案中定义公共利益,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但物权法最终没有界定公益拆迁的概念。
一方面,政府拆迁是为了改造旧城,另一方面,它是为了开发商场。它是符合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杨建顺: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相对应,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危险改造,实现公共利益;被拆迁户改善生活条件;开发商实现商业价值。拆迁征地只有在三方利益均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孙宪忠:最近有两位案例学者引用:美国著名的辉瑞公司想在一个偏远的城镇建造制药厂,遭到当地居民的反对,但法院认为制药厂可以为当地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就业机会。我认为这种严格的公共利益已经放松了。另一个是美国建造帝国大厦时,也认为它是美国的标志性建筑,也被理解为公共利益。
从这两种情况来看,都不是为了纯粹的商业价值,而是为了政府的利益。
从重庆的案例来看,这个地方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商业区,无非是赶走小商人,让大商人去做,当地政府也要收钱(土地出让金)。以纽约为例,政府根本不收钱。可比性是什么?
李晓斌:现在公共利益可以宽一点。一般来说,允许公共利益与水混合,可能有平衡,不能混合太多。在大区域,不能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辅以城市改造;房地产项目不能简单开发。
公共利益是时代的概念,不是中外概念,对它的限制会逐渐严格。逐步保护私权是一种趋势。毕竟,物权法是时代的产物,物权法不能承受公共利益。
成文法没有讨论的余地,补偿是维权的核心,也是钉子户出现的主要原因。
李晓斌:从开发商的利润和政府的利益中挤出一部分作为补偿,我认为目前可以做到。现在没有办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拆迁法的补偿标准表面是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际上是根据房屋的补偿标准,没有说土地的补偿标准。事实上,每个人都认可的城市房屋的价格必须与其位置有关。
因此,拆迁部门往往会考虑区位因素,认为会考虑地价。但真正的市场价格是在同一地区买同样的房子。实际补偿,往往只能在偏远地区买到同样的房子。
比如北京,拆迁范围从东到东六环,西到石景山,南到南苑,北到回龙观。政府可以把你放在任何地方,但有些地方不叫北京。
过去,人们没有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但他们不能只承认自己的占有、土地权利和上述价值。
孙宪忠:这几年房地产涨价这么厉害,政府按照以前的标准拿地就不能说了。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能牺牲人民的利益。
李延荣:按照国家标准得到补偿的,仍不满意拒绝搬走,称为钉子户。我觉得钉子户给他的钱已经不低了。他可以在北京买一套复式房子。
杨建顺说,补偿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协商,人们很容易被打破。相反,他们会对不同价格的补偿不满意。
最初,拆迁征地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事。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国有企业建房,人们把拆迁当作福利。
2006年,孙宪忠在《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研讨会上发表讲话,建议土地部门在城市居民住房使用权方面进一步贯彻中央民权保护精神
李延荣说,城市拆迁矛盾频发的原因是各地项目太多,拆迁面太广,速度太快,政府行使征地权没有明确界限。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往往不是。征地拆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如何防止政府违法行为?李延荣说,政府可以强拆,问题是拆迁法中没有相对抗衡的办法。”
孙宪忠:政府从被拆迁户手中征用土地,政府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这是两种法律关系。目前,开发商直接与拆迁户发生关系的普遍做法也是地方政府转移责任和风险。
李晓斌:政府没有财政储备。应当提倡政府在没有项目的情况下拆迁征地,首先解决与人民的房地产权问题,这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
现在有些政府,首先,没有很好的长期规划,加上有限的财政资源,无论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商业项目,只要下一个家庭拿钱批准。
这样,政府就充当了拆迁工具。很难说这种行为是国家行为,是行使所有权还是强迫你用公共权力拆除?
为了体现公平,避免舞弊,官商勾结,这两个环节要尽量分开。
李晓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很容易实现程序合法性、裁决或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没有相应的程序,人们很难不开始拆迁程序。程序上存在一些不公平。最后,我觉得裁决是针对开发商和政府既定的开发意图。
通过听证程序,也可以向同级和上级政府报告,以及全国人大的监督。
拆迁开始后,我倾向于拒绝个人,包括钉子户。在这种程度上,中国还没有保护个人利益。但如果被拆迁户不承认你所说的公共利益,我认为他们可以提出这样的主张。
毛寿龙:人们认为法院没有尊严,这种想法还是有可能的。但这与司法改革的民主化进程有关。首先,立法要好,利益集团不能伤害群众利益。在拆迁方面,立法要完善。二是司法本身,要有更多的解决冲突的方法,完善司法程序。注意民意,考虑陪审团的意见。第三,法院的力量要有良好的舆论基础,才能有更好的信誉。
十、深圳卖淫嫖娼示范案
自2006年11月24日起,一场扫黄风暴席卷深圳福田。打击涉黄犯罪的专项行动将持续两个月。11月29日下午,福田警方召开的两次公共处理会议公开处理了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卖淫、发放色情卡等违法犯罪人员。
据悉,福田警方打击涉黄犯罪专项行动以沙头、福田、南苑、梅林、景田区城中村为重点,全面查封违法场所,严厉打击皮条客、灯头(允许吸毒者组织者)、鸡头、妈咪、伞等黑恶势力,打击路边、公园等场所招妓女、卖淫嫖娼。清理出租屋从事色情服务、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挤压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的空间。
据福田警方统计,11月25日、26日、27日,警方共派出3000人,连续三次集中统一行动。截至11月27日下午5时,共破获涉黄案件109起,逮捕违法犯罪人员167人,其中67人卖淫嫖娼,71站街招妓女71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禁止场所79人,出租屋78人。截至11月27日下午5时,共破获涉黄案件109起,逮捕违法犯罪人员167人,其中67人卖淫嫖娼,71站街招妓女71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禁止场所79人,出租屋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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