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王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王杰于2015年5月加入北京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王杰在加入公司时向公司提交了虚假证书,公司违反了王杰的承诺
王杰(化名)在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2年,一路升职加薪,从普通工程师晋升为部门项目经理,工资翻了一番。就在他工作蒸蒸日上的时候,公司发现他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于是辞退了他。就在他工作蒸蒸日上的时候,公司发现他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于是解雇了他。但王杰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于是向公司索赔;公司还认为王杰有欺诈行为,应退还劳动报酬。法院将如何判决本案?
2015年5月,王杰加入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入职当天,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填写了《员工入职简历表》,称王杰于2007-2011年在上海一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并签字确认提供的信息真实,否则公司可以免费解雇。王杰还向公司提交了毕业证书等资料,以证明自己的学习经验。
2017年3月,王杰升职为部门项目经理,月薪也从1.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同年5月,王杰再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起,担任部门项目经理,提到王杰提供的与公司招聘要求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公司可终止合同。
就在王杰如火如荼地工作的时候,公司接到别人举报,称王杰的学历有问题。经核实,公司发现王杰毕业证上记录的查询网站已经打不开,学信网上也找不到他的学历信息。公司要求王杰解释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王杰拒绝了。随后,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王杰,理由是王杰违反入职承诺,构成对公司的欺诈。
王杰拒绝接受公司的解雇,并在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最后,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杰承认他提交的毕业证书是欺诈,但他认为教育不是公司考虑的因素,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认可,续签劳动合同,最新的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的教育问题,所以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
公司认为,王杰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有能力工作,是一个不同的概念,确认合同无效是诚信的范畴,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这与双方签订的几份劳动合同无关,欺诈行为一直存在,因此公司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相反,王杰欺骗了公司,应该退还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危险的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王杰说教育不是公司考虑的因素,其能力得到公司认可,续签劳动合同,但诚信是最基本的要求,王杰向公司提交虚假证书,构成欺诈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没有不当。
至于公司要求王杰返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王杰工作时,公司应向他支付报酬,双方对已支付的报酬没有争议,因此法院不支持公司的申请。最后,法院裁定王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王杰的赔偿金。
以上案例表明,诚信是立身生活的道德要求,也是劳动者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劳动者应当为警告,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教育信息、工作经验和专业资格证书,这不仅是工人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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